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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锐电:关于出售应收账款的公告2014-12-23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14-110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 01 暂停、锐 02 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应收账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披露《通
过出售应收账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份让渡解决公司债券兑付的方案》 以
下简称“《转增方案》”),拟由意向投资人收购公司部分应收款,公司用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并由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公众股外的其他股东放弃转
增股份并让渡予意向投资人的方式解决债券兑付危机。

    一、为执行《转增方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审议通过
了《关于出售应收账款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一)同意公司以 17.8 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账面原值为 18.75 亿元的应收账
款;其中,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 14.8 亿元人民币,大连
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 3 亿元人民币。
    (二)同意公司与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拟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
    (三)授权公司管理层指派专人与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应收账款转让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

    二、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与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签订了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

    三、应收账款受让方相关情况
    (一)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萍乡市安源
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 372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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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
区港兴路 6 号大连万达中心写字楼 23 层 03、04 单元;执行事务合伙人:大连汇
能投资有限公司。

    四、转让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
    公司以 17.8 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
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应收账款共 49 笔,应收账款原值 18.75 亿元,
净值 7.80 亿元。公司目前尚无法对本次应收账款转让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作出
准确判断。

    五、风险提示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应收账款转让对应的款项。如
果上述应收账款转让能顺利实施,则公司将收到上述应收账款受让方用于购买公
司部分应收款的资金即 17.8 亿元,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18 日可用于偿还公司
债券的资金为 6.62 亿元,两项合计 24.42 亿元;证券代码为“122115”的公司债券
相关持有人如全部选择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公司届时需要支付本息合计 27.684
亿元;两者相抵,公司仍将存在兑付资金缺口。如上述情形全部发生且公司未能
在规定时间内筹集到足额资金弥补缺口,则届时公司仍将面临公司债券本息不能
按期足额兑付的风险。
    (二)公司向上述应收账款受让方转让应收账款,对公司 2014 年业绩可能
产生影响,目前公司对影响的程度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如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
“14.1.3”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开始停
牌(如公司 2014 年度报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上海
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
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网站,公司披露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纸、网站公
告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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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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