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锐电: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公告2015-04-25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15-038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 01 暂停、锐 02 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总金额:约人民币 3,780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 1552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2013 年 1 月 11 日、2014 年 2 月 22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 2011-046、临
2013-001、临 2014-009)披露了苏州超导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以下简称“北京诉讼案”)。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
15524 号),苏州超导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因公司与苏州超
导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
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 1289 号)民事裁定,
于 2012 年 7 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
字第 1209 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 55 号),最高人民
1
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 1289 号民事裁定。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
一中民初字第 15524 号),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二十三万一千一百三十元,由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负担
(已交纳)。
公司尚不清楚原告对上述判决结果的具体意见。公司将视案件进展情况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