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关于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公告2015-05-20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 2015-052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ST 华锐 01、ST 华锐 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 WINDTEC 有限责任公司、苏州
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
高民初字第 4193 号)。原告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
事起诉状》,起诉公司及公司 3 名员工,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及公
司 3 名员工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2,932,413,150 元、赔偿原告因调
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 186,000 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已裁定将本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1-054。因公司与苏州美恩
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
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公司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确认公司及公司 3 名员工侵害原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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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判令公司及公司 3 名员工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人民
币 186,000 元(包括律师费人民币 150,000 元、公证费 36,000 元)。
公司将就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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