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关于仲裁撤案的公告2015-05-22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 2015-053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ST 华锐 01、ST 华锐 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撤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491 号、[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492 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
撤销其受理的公司与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四子王)风力发电
有限公司的设备采购合同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18),将公
司就与第一被申请人(龙源(巴彦淖尔)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源(四子王)
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张家口)风力发电
有限公司、龙源(兴安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龙源(科右中旗)风力发电有限
公司、龙源(奈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及第二被申请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设备采购合同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的 7 宗仲裁
申请情况进行了公告。
二、仲裁撤案的基本情况
为改善客户关系、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9 日向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仲裁请求的申请。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收
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491 号、
[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492 号),根据公司撤回仲裁请求的申请及《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
其受理的公司与龙源(酒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 DM20150079 号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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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以及与龙源(四子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 DM20150081 号设备采购合同
争议案。本次仲裁撤案后,公司将与相关方进行进一步协商。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撤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其他 5 宗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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