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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锐风电: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5-05-22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 2015-054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ST 华锐 01、ST 华锐 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收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超导”
或“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 15524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2013 年 1 月 11 日、2014 年 2 月 22 日、2015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
2011-046、临 2013-001、临 2014-009、临 2015-038)披露了苏州超导超导有限
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
中民初字第 15524 号),苏州超导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因公
司与苏州超导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
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 1289 号)
民事裁定,于 2012 年 7 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2012]民申字第 1209 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
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 55 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 1289 号民事裁
定。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
一中民初字第 15524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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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上诉请求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收到苏州超导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最终裁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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