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关于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2016-01-05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 2016-001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 华锐 01、11 华锐 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104),将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
提出的 4 宗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分别为阜新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吉林泰合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阜新申华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通辽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的情况进行了公告。
公司提起上述仲裁并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通辽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
司与公司经商谈达成和解,北京仲裁委员会同意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决定撤销本
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5-002)。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京仲裁字第
1397 号、[2015]京仲裁字第 1398 号),分别对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联合风力发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联合”)、阜新申华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阜新申华”)之间的仲裁案件作出裁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阜新联合相关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阜新联合向公司支付预验收
款 2,920.50 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901.37 万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
用。
(二)公司与阜新申华相关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阜新申华向公司支付预验收
款 2,871.00 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874.63 万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
用。
二、仲裁案件裁决情况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阜新联合之间仲裁案件的裁决主要内容
1. 阜新联合向公司支付预验收款 29,205,000 元;
2. 阜新联合向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0 元;
3. 阜新联合向公司支付以 29,205,000 元为基数,自 2012 年 1 月 25 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
金,暂计算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为 5,387,562.37 元;
4. 本案本请求仲裁费 287,779.25 元(已由公司全部预交)由公司承担
57,555.85 元,阜新联合承担 230,223.4 元。阜新联合直接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其垫
付的仲裁费 230,223.4 元。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阜新申华之间仲裁案件的裁决主要内容
1. 阜新申华向公司支付预验收款 28,710,000 元;
2. 阜新申华向公司支付以 28,710,000 元为基数,自 2012 年 1 月 12 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
金,暂计算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为 5,366,803.56 元;
3. 本案本请求仲裁费 285,083.88 元(已由公司全部预交)由公司承担
57,016.78 元,阜新申华承担 228,067.1 元。阜新申华直接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其垫
付的仲裁费 228,067.1 元。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进展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裁决对公司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
目前,公司在 2014 年 12 月 19 日刊登的《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104)中披露的 4 宗仲裁案件,已有一宗和解、两宗做出裁决,公司与吉林
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间的仲裁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目前
无法判断该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仲裁案件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