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锐风电: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公告2016-08-18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 2016-022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 华锐 01、11 华锐 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总金额:约人民币 127.5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知民终字第 6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2011 年 12 月 6 日、2012 年 2 月 4 日、2012
年 4 月 6 日、2013 年 1 月 11 日、2014 年 2 月 22 日、2015 年 6 月 6 日、2015 年
7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
2011-043、临 2011-048、临 2012-005、临 2012-007、临 2013-001、临 2014-009、
临 2015-062、临 2015-071)披露了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超导”)
与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关于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海南诉讼案”)。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14 日收到海南
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 62 号),海南省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决定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第
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1
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 62 号)及《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
字第 62-1 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已经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
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
民初字第 62 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
的起诉。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
于 2012 年 4 月 1 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琼立一终字
第 14 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
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9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 630 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 54 号),最高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 14 号民事裁定、撤
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 62 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海
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
海南一中知民初字第 2 号),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16,271 元,由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 日收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
因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海南一中知民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
书,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知民终字第 6 号
《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
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6271 元由上诉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