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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锐风电: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2016-10-22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 2016-028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 华锐 01、11 华锐 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 96 号上
诉状),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
96 号民事判决,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6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能”)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
中民四(商)初字第 96 号)等司法文书复印件。公司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
合并简称“原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
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并简称“被
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
登了《关于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03)对该案件情况进行
了披露。

    2016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
知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 96 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
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
讼。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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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05)对该案件情况进行了披露。

    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 96 号),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诉讼
案件判决结果,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共同负担。公司
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6-026)对该案件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上诉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2015]沪一中
民四(商)初字第 96 号上诉状),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上诉人”)认为,原
审法院未能依法查清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判决书中多处认定与客观事实明显不
符,且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判决结果明显不公,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
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裁决结果。公司将视案件
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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