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诉讼结果补充公告2016-11-29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 2016-033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 华锐 01、11 华锐 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1 月 26 日,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王炜等 4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终审
判决结果(公告编号:临 2016-032)。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
2015 年 11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6
号),对公司 2011 年年报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5-102。
2016 年 8 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京 01 民
初 25 号、60 号、61 号、109 号《民事判决书》,就 4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判决公司向 4 名投资者共计支
付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 392,906.15 元。公司就上述 4 起案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6-023。
二、诉讼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 01 民初 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
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王炜造成的经济损失 72472.38 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
(2016)京民终 2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王炜造成的
经济损失 66094.10 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 01 民初 25 号、61 号、109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公司因虚假陈述分别赔偿刘妹、张建工、刘友志 3672.62 元、
309353.52 元、7407.63 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 284 号、319
号、320 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同类案件汇总情况
除上述 4 案外,截至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累计收到人民法院 14 批次、
70 人(含法人 3 家)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累计诉讼标的
金额人民币 5555774.44 元。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 01 民
初 14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原告陈宇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民币 15808 元,公司已就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无
判决结果。其他同类案件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在 2013 年年度报告中对股民索赔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并计入 2013
年度营业外支出,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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