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2017-01-05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 2017-001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富海”)持有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A 股股份数量 895,773,370
股,占华锐风电总股本的 14.853802%。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萍乡富海将根据市场情况,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华
锐风电股票数量不超过 895,773,370 股,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4.853802%,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若
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
进行相应处理)。
公司 2017 年 1 月 4 日收到萍乡富海递交的《关于计划减持华锐风电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及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
股份情况。
1、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萍乡富海持有华锐风电 A 股股份数量 895,773,37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53802%股份。其中,因萍乡富海与公司部分股东之间存在
未决诉讼,所持股份中涉诉部分为 306,310,127 股,所以萍乡富海截至目前所持
1
有的可上市流通股份为除前述涉诉股份外的 589,463,243 股。
2、持股股份来源
2014 年底,为应对公司债券兑付危机,公司与部分股东、投资人共同拟定
了《通过出售应收账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份让渡解决公司债券兑付的方
案》。萍乡富海、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汇能”)共
同出资 17.8 亿收购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帮助公司度过债券兑付危机;公司按照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
公司股本从 40.204 亿股增加到 60.306 亿股。根据 22 家发起人股东签署的《华
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除大连
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起重”)外的其他 21 家发起人股东放
弃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成的合计 14.4 亿股转增股份,并分别划转(记
入)至萍乡富海、大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萍乡富海持有公司
1,197,303,37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9.853802%;大连汇能持有公司 242,696,63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024419%。
3、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此前,萍乡富海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2016 年 12 月 28 日、2016 年 12
月 29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减持 78,500,000 股、100,000,000
股、123,030,000 股,累计减持华锐风电 301,530,000 股,占华锐风电总股本的
5.000000%,减持价格区间为 2.2 元/股至 2.52 元/股,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详
见《关于第一大股东减持及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40)。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于上述萍乡富海通过收购应收账款,受让除重工起重
外的其他 21 家发起人股东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转增股份。萍乡富海
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通过大
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 895,773,370 股的华锐风电股份,合计
不超过华锐风电总股本的 14.853802%,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
交易方式确定,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
2
对该数量进行相应处理。在萍乡富海所持的华锐风电股份中,因萍乡富海与华锐
风电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决诉讼,所持股份仍有涉诉部分为 306,310,127 股,所
以萍乡富海截至目前所持有的可上市流通股份为除前述涉诉股份外的
589,463,243 股,占华锐风电总股本的 9.774537%。涉诉部分 306,310,127 股,
占华锐风电总股本的 5.079265%,将于诉讼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再做减持。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股份锁定承诺
根据萍乡富海 2015 年 1 月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萍乡富海承诺:“本
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至本合伙企业股票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2015 年 7 月,为维护股价稳定,萍乡富海出具《承诺函》,
富海新能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的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华锐
风电股票。”即,萍乡富海所持股份锁定期至 2016 年 1 月 7 日届满。
2、严格遵守减持规定的承诺
2016 年 9 月,萍乡富海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在华锐风电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期间,本公司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 的华锐风电股份,也不由华锐风电回购该部分股
份”。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告知书》,关于《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字 140084 号)所载调查事
项,中国证监会认为:调查终结,未发现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决定予以结案,
不作处罚。相关情况已于 2016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详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结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37)。
3、已披露的减持意向
根据萍乡富海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递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6
年 12 月 30 日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称,“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
3
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 12 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根据自身实际情
况有进一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萍乡富海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
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萍乡富海严格遵守股
东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4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