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锐电:涉及诉讼公告2017-07-06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17-045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总金额:人民币约 237,167,052.78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
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依据审理结果确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甘肃电投鼎
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公司于近日收
到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 8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
情况如下:
1、诉讼机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地:兰州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59 号文化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马忠
被告: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干河口第五风电场
法定代表人:张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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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公司与被告于 2009 年 9 月签订了《甘肃酒泉风电基地瓜州干河口第五风电
场 15 万千瓦风电特许权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公
司购买 100 台 SL1500/82 风力发电机组,合同总价款为 884,739,552 元。双方于
2009 年 9 月 26 日签订上述合同之《变更协议》,将原合同价款由 884,739,552
元变更为 839,739,552 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已全部交付合同约定的 100 台低温
机组,2011 年 1 月 20 日 100 台机组全部正常并网发电。截止目前,现场已运行
6 年之久。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公司剩余货款
179,228,166 元。
公司与被告于 2013 年 6 月 7 日签订了《干河口第五风电场 200MW 项目华锐
风电功率控制系统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为满足干河口第五风电场 150MW 项目工
程需求,向公司增加采购功率控制系统,合同总价 555,000 元。合同签订后,公
司已按约交付了该控制系统,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货款 179,778,16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
计算的利息(暂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的利息为 57,388,886.78 元);
(上述 1-2 项金额合计 237,167,052.78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依据审理结果确
定。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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