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锐电:诉讼事项调解结果公告2017-12-22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17-057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调解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调解达成和解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总金额:人民币约 15,215.75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和解协议尚未执行,公司无法判
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118、临 2015-009),披露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全资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澄西”)起诉公司
一案。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
海民商初字第 6263、6264、6266、6268、6270 号)及中船澄西向法院提交的相
关《起诉书》等法律文件,中船澄西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接收货物、支付货款为
由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中船澄西支付货款 13,691.33 万元(人民币,下同)、场地
堆放租金 550.3 万元、逾期违约金 974.12 万元,总计 15,215.75 万元。
二、诉讼调解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5]海民(商)初
字第 6264、6266 号)和([2015]海民(商)初字第 6263、6268、6270 号),就
上述诉讼事项主持调解,法院对公司与中船澄西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详细
内容如下:
(一)《民事调解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 6264、6266 号)调解协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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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1、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以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中船澄西货款
共计 5,130,192.51 元;
2、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其他有利于双方公允利益的方式支付中
船澄西货款共计 42,271,395.99 元;
3、若公司未能前按照上述第 2 项中所述“其他有利于双方公允利益的方式”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 42,271,395.99 元,则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以
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方式向中船澄西支付货款共计 38,472,409.69 元;
4、如果公司严格依照本调解书第 1 条及第 2 或 3 条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中
船澄西同意不再向公司追偿本案项下的其他款项;
5、若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第 1、2 或 3 项任何一项付款义务,则公
司应按照货款、堆场费、违约金共计 58,015,816.2 元向中船澄西支付未付款项、
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53,267,31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公司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
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按日计算),并支付中船澄西为本案支出的费用 92,273.5
元,中船澄西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民事调解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 6263、6268、6270 号)调
解协议内容:
1、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以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中船澄西货款
共计 8,324,712.29 元;
2、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其他有利于双方公允利益的方式支付中
船澄西货款共计 68,593,373.33 元;
3、若公司未能前按照上述第二项中所述其他有利于双方公允利益的方式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 68,593,373.33 元,则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以银行
电子承兑汇票方式向中船澄西支付货款共计 62,425,596.31 元;
4、如果公司严格依照本调解书第一项及第二或第三项的约定履行了义务,
中船澄西同意不再向公司追偿本案项下的其他款项;
5、若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第 1、2 或 3 项任何一笔付款义务,则公
司应按照货款、堆场费、违约金共计 94,141,687.21 元向中船澄西支付未付款项、
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83,645,974.8 元为基数,2015 年 1
2
月 1 日起至公司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
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按日计算),并支付中船澄西为本案支出的费用 148,153 元,
中船澄西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公司将积极按照调解书协议执行。
因目前和解协议尚未执行,公司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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