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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锐电: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7-12-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华锐风
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华锐风电限售股份
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
说明如下:

     一、华锐风电已发行股票概况
    1、首次公开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6 号《关于核准华锐风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批准,华锐风电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 月公开发行 10,51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网上发行数量为 8,410 万股,该部分股
票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上市流通;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数量为 2,100 万股,该部
分股票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上市流通。
    公司首次发行 A 股前总股本为 90,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100,510 万股。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的股份 90,000 万股,限售期均为 36 个月。
    2、股份变动情况
    首次发行 A 股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于 2011 年派发股票股利、2012
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 2014 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2011 年 5 月 13 日,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总股本 1,005,1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0 股。该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1,005,100,000 股增至 2,010,200,000 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10,2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800,000,000 股。
各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1
    (2)2012 年 5 月 5 日,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010,2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该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2,010,200,000 股增至 4,020,400,000 股。其中,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20,4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600,000,000 股。各相
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3)2014 年 12 月 15 日,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020,4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公司总股本由 4,020,400,000 股增至 6,030,6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为 630,6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400,000,000 股。根据公司发起人
股东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
诺函》,2014 年 12 月 31 日,除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
起重”)之外的其他 21 家发起人股东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取得的合计
1,440,000,000 股转增股份划转(记入)至公司新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富海”)、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
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本次限
售股上市流通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不变。详细情况请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
《关于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01)。

     二、限售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 萍乡富海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萍乡富海 2015 年 1 月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萍乡富海承诺:本次
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至本合伙企业股票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2015 年 7 月,为维护股价稳定,萍乡富海出具《承诺函》,富海新
能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的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华锐风电股票。”
即,萍乡富海所持股份锁定期至 2016 年 1 月 7 日届满。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萍乡富海履行了其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2. 大连汇能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大连汇能 2015 年 1 月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大连汇能承诺:本次

                                     2
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至本合伙企业股票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2015 年 7 月,为维护股价稳定,大连汇能出具《承诺函》,大连汇
能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的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华锐风电股票。”
即,大连汇能所持股份锁定期至 2016 年 1 月 7 日届满。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大连汇能履行了其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3. 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6]1 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
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016 年 9 月,萍乡富海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在华锐风电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期间,本公司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华锐风电股份,也不由华锐风电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告知书》,关于《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字 140084 号)所载调查事项,中国
证监会认为:调查终结,未发现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决定予以结案,不作处
罚(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6-037)。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萍乡富海履行了其所做出相关股份减持的承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4 日。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44,999,999 股。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2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3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序                                          持有限售股占公                 剩余限售股数
              股东名称          数量                            流通数量
号                                          司总股本比例(%)                  量
                            (单位:股)                      (单位:股)
       萍乡市富海新能投
 1                            306,310,127               5.08    37,415,730   268,894,397
       资中心(有限合伙)
       大连汇能投资中心
 2                             62,089,873               1.03     7,584,269    54,505,604
       (有限合伙)

       合计                   368,400,000               6.11    44,999,999   323,400,001

       其他限售股
       2014 年底,为应对公司债券兑付危机,公司与部分股东、投资人共同拟定
了《通过出售应收账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份让渡解决公司债券兑付的方
案》。2014 年 12 月,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富
海”)、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汇能”)共出资 17.8 亿
元收购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帮助公司顺利度过债券兑付危机;公司按照 201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公司
股本从 40.204 亿股增加到 60.306 亿股。根据 22 家发起人股东签署的《华锐风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除重工起重外
的其他 21 家发起人股东放弃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成的合计 14.4 亿股转
增股份,并分别划转(记入)至萍乡富海、大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
萍乡富海持有公司 1,197,303,37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9.85%;大连汇能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将持有公司 242,696,63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02%。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
关司法文书。伊犁颐源智地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普丰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起诉要
求公司股东萍乡富海、大连汇能向其返还公司的转增股份。2016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京 01 民初 129
号)、([2016]京 01 民初 130 号),驳回伊犁颐源智地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普丰行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民终 552 号、(2016)京民终 553 号,驳回了伊犁颐源
智地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普丰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
决。
     因萍乡富海、大连汇能与伊犁颐源智地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普丰行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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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已经结案,萍乡富海和大连汇能所持本次涉诉股份
44,999,999 股已符合上市流通条件,其中萍乡富海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
37,415,730 股,大连汇能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 7,584,269 股,上市流通日期
为 2018 年 1 月 4 日。
     因萍乡富海、大连汇能与公司部分股东之间仍然存在未决诉讼,萍乡富海所
持 268,894,397 股和大连汇能所持 54,505,604 股仍属涉诉股份,暂未上市流通。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 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368,400,000   -44,999,999     323,400,001
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68,400,000   -44,999,999     323,400,001

无限售条件的流 A 股                           5,662,200,000   44,999,999    5,707,199,999
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5,662,200,000   44,999,999    5,707,199,999

股份总额                                      6,030,600,000            0    6,030,60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安信证券认为,华锐风电限售股份持有人萍乡富海、大连汇能履行
了各项承诺。华锐风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机
构对华锐风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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