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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锐电: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结果公告2018-07-04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18-04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到《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结果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 412 号),通知公司作为第三
人参加的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收到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 96 号)等司
法文书复印件,公司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于 2015 年 12 月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以下合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
因本案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
人参加诉讼。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 96 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
求。2016 年 10 月 21 日,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8 日、2016 年 1 月 20 日、2016 年 9 月 29 日、2016
年 10 月 22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03、临 2016-005、临
2016-026、临 201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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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 412 号]
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该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诉讼,本案的终审判决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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