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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牧王:《公司章程》修正案2014-04-18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使《公司章程》更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
程》修订的内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其中下划线字体部分为从旧条款中
删除或修改的内容,楷体加粗字体部分为修订后的新条款中增加或修改的内容):




                  旧条款                               修订后的新条款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1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 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委

    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            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其主任委员人选;

    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名,任免公司审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一)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十一) 定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

    效实施;                                      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十三)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         (十二)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人登记管理事项;                              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三)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十六) 审议决定公司对外借款及相应的自             效实施;

    有资产担保;                              (十五)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 审议决定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十六)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

    的关联交易行为;                              人登记管理事项;

(十八) 决定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重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大交易行为;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 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 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         (十九) 审议决定公司对外借款及相应的自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购买金融资产事            有资产担保;

                                          2
    宜;                                      (二十)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的

(二十一)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        (二十一) 审议决定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二十二) 决定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交易行为;

                                              (二十三) 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四) 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

                                                  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购买金融资产

                                                  事宜;

                                              (二十五)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配和审计                                     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         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3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三)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范围;

(四)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的原则;                                     的原则。

(六)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配。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经营;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

    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4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上;                                 之三十以上。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

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       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

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

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       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

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

                                             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       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

红,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红,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         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

分之十,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       分之十,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存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公

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       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

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5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一)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二)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在进行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           整体利益;

分配预案。                                   (三)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

                                             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增加一条作为修订后的第一百七十三条,

                                             旧条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序号变更为修订后

                                             的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

                                             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6
                                                 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尤其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的问题。                                     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

                                             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增加一条作为修订后的第一百七十五条,

                                             旧条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序号变更为修订后

                                             的第一百七十六条,以下各条序号顺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

                                             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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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

                                  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

                                  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

                                  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本次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由二百一十七条增加到二百一十九条。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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