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公司章程》修正案2014-04-18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使《公司章程》更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
程》修订的内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其中下划线字体部分为从旧条款中
删除或修改的内容,楷体加粗字体部分为修订后的新条款中增加或修改的内容):
旧条款 修订后的新条款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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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 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委
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 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其主任委员人选;
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名,任免公司审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一)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十一) 定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
效实施; 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十三)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 (十二)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人登记管理事项; 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三)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十六) 审议决定公司对外借款及相应的自 效实施;
有资产担保; (十五)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 审议决定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十六)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
的关联交易行为; 人登记管理事项;
(十八) 决定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重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大交易行为;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 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 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 (十九) 审议决定公司对外借款及相应的自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购买金融资产事 有资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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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二十)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的
(二十一)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 (二十一) 审议决定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二十二) 决定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交易行为;
(二十三) 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四) 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
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购买金融资产
事宜;
(二十五)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配和审计 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 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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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三)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范围;
(四)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的原则; 的原则。
(六)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配。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经营;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
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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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上; 之三十以上。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
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 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
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
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 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
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
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 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
红,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红,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 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
分之十,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 分之十,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存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公
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 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
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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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一)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二)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在进行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 整体利益;
分配预案。 (三)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
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增加一条作为修订后的第一百七十三条,
旧条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序号变更为修订后
的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
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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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尤其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的问题。 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
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增加一条作为修订后的第一百七十五条,
旧条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序号变更为修订后
的第一百七十六条,以下各条序号顺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
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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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
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
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
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本次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由二百一十七条增加到二百一十九条。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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