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5-21
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 2015-031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1.00 元
扣税后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5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26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5 月 2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5 月 27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
2、发放范围:截止 2015 年 5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1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2015 年 5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总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0 元(含税,即每股派
现金红利 1.00 元)。
4、扣税情况: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
际税负为 5%。
对于无限制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先按 5%税率代
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95 元;上述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
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上述自然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 2008 年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9 元。如果 QFII
股东能在本公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
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该类股东虽为非
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
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 0.05
元,如果 QFII 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2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 0.90 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1.00 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26 日
2、除权(息)日:2015 年 5 月 2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5 月 2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5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序号 证券账号 股东名称
1 B8*****853 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 B8*****943 泉州市顺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B8*****070 泉州市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B8*****985 泉州市铂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B8*****838 智立方(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3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公司即将
现金红利划拨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
可领到现金红利。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 1 号九牧王国际商务中心 28 楼证
券事务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2-2955789
传 真:0592-2955997
邮 编:361008
七、备查文件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