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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牧王: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发起设立互联网时尚产业基金的公告2015-06-02  

						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 2015-035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发起设立互联网时尚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
        起设立互联网时尚产业基金,基金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投资金额: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
        拟认缴金额为人民币 9.9 亿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有效推进服装相关产业的投资步伐,九牧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九盛投资”)于 2015 年 6 月 1 日与上海景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景辉投资”)签署了《景林九盛互联网时尚产业基金投资意向
书》(以下简称“本投资意向书”),拟发起设立互联网时尚产业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投资于互联网时尚生活相关项目。
    本基金拟由上海景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林投资”)为基金的
管理人,基金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九盛投资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拟认
缴金额为 9.9 亿元,占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 99%;景辉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拟
认缴金额为 0.1 亿元,占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 1%。
    根据九盛投资《公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决策条件,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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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景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景林集团成立于 2004 年,是中国同时管理境内外资产、具有最长投资业绩
记录并且业绩优秀的一流资产管理公司之一。景林投资作为景林旗下 PE 基金的
管理人,成立于 2010 年 3 月 1 日,其主要管理人员包括蒋锦志与黄晓黎。景林
投资管理的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包括消费服务、医药健康、TMT。景林投资已
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
    景林投资 2014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2,622 万元,净利润为 80.4 万元。
    景林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与上
市公司之间的相关利益安排。
    (二)上海景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景辉投资成立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主要管理人员为蒋锦志和黄晓黎。景辉
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包括消费服务、医药健康、TMT,由景
辉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都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景辉投资 201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0.3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
审计)
    景辉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与上
市公司之间的相关利益安排。
    景林投资是景辉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也是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三、拟成立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双方考虑采纳如下基金名称,最终以工商名称预核准的基金名称为准:
    1.景林九盛互联网时尚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上海景林九盛互联网时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景林九盛互联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法律形式
    在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有限合伙企业并通过合适的共同投资
主体进行投资。
    (三)期限
    本基金期限为自有限合伙人首次缴款之日起 6 年,其中前 3 年为投资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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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年为退出期。
    (四)经营目的
    积极把握产业发展趋势,融合互联网发展潮流,借助产业基金平台,发挥九
牧王服装产业纵向一体化的竞争优势,以及景林在互联网投资方面的经验和资源,
形成互联网背景下的产业布局,打造多品牌的时尚产业集团。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围绕消费升级与移动互联网主题,专注于互联网时尚生活相关的投
资。本基金计划以股权、法律法规允许的可转债、选择权、期权、收益权的形式
向未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或上市企业定增项目进行投资。
    (六)基金资金来源及出资安排
    本基金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其中九盛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向基金认缴的
出资合计为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 99%,景辉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基金认缴的出
资合计为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 1%。合伙人应根据基金的资金需要,在其认缴出
资额范围内缴付出资,首期出资约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 30%,之后的出资普
通合伙人应根据双方协商确认的出资时间和金额签发出资通知。预计之后会分两
次签发出资通知,分别要求缴付认缴出资额的 40%与 30%。
    (七)管理
    景辉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具有管理和运营本基金的权力,并指定景林投资担
任基金的管理人,行使普通合伙人的部分或全部职权和权力。
    (八)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对基金投资事务进行
决策,投委会的决策为投资最终决策。
    投委会由五人组成。投委会采取一人一票制, 投资金额在 3000 万以下的项
目,投委会授权基金关键人员黄晓黎及任一投委会委员联署通过;投资金额在
3000 万以上的项目由投委会超过半数通过。
    此外,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同意,本基金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 15%;本基金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如需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需获得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同意,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在收到普通合伙人提供
的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项目的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
的,应视为有限合伙人同意本基金向该项目投资;如本基金拟向基金管理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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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基金已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或与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关
联方是指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主体)进行交易,需获得全
体合伙人的共同同意。
     (九)收益分配
     本基金任何一个投资项目的收入(支付基金的相关费用和债务后)在各合伙
人之间按如下比例及顺序进行分配:
     1、第一,向所有合伙人分配(根据其各自的实际出资额比例),直至该等分
配额达到在分配日之前所有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
     2、第二,100%向有限合伙人按其实际出资额比例分配,直至该等分配额达
到在分配日之前该有限合伙人出资的单利年化收益率到 8%(以下简称“门槛收
益”);
     3、第三,就有限合伙人已获得其实际出资额及门槛收益,并且普通合伙人
已获得其实际出资额之后的剩余部分,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20%分配给普通
合伙人。
     (十)回拨机制
     若合伙经清算时,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的整体收益情况进行核算,以确保合
伙的整体收益前述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如果有限合伙人已经获得及可获得的分
配累计小于基金清算时其实际出资额及相对应的门槛收益之和,则普通合伙人实
际收取的收益分成应用于返还前述差额,但用于回拨的金额应以普通合伙人获得
的全部收益分成(扣除已就此缴纳的税项)为限。
     (十一)退出方式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新三板、IPO、股权转让、并购、股东回购及
清算等方式退出。
     (十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从事的活动。
     (十三)项目跟投
     本基金有义务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所有本基金投资项目的跟投机会,有限合伙
人有权选择由其关联方跟投适合的投资项目。
     (十四)清算
     若基金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及对全体合伙人清偿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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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仍有剩余财产的,剩余财产按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十五)基金相关费用
    1、与基金设立相关的所有前期开支,包括差旅、法律、会计、印刷、邮寄
以及成立的其他成本,但基金应当承担的该等前期开支的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2、与基金的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基金
投资项目的收购、持有、运营、处置相关差旅费、法律、会计费用及其他第三方
费用,但每个项目的中介费用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 3%,按实际发生的由
基金承担,超出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如本基金与本基金的关联基金、或有
限合伙人的指定方共同投资于同一项目,各投资方应按投资比例共同承担项目的
中介费用。如本基金就某个投资项目发生的中介费用单笔超过 100 万,应获得有
限合伙人的同意。
    3、基金管理费,自有限合伙人首次缴款之日起算,年度基金管理费为基金
总规模人民币 10 亿的 1%,按年支付。
    四、设立产业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与景林投资合作设立产业基金,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互联网时尚产业中
获得紧密合作的业务机会、重组并购及战略发展转型的广阔空间。本次投资将对
公司今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战略。
    公司现金充裕,具备良好的融资能力,本次基金投资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经
营带来压力。
    五、风险揭示
    (一)本投资意向书不是正式的、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只有在双方
经过充分讨论、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各方才能签署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
文件;
    (二)实施投资项目的不确定风险:存在因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导致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三)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同关系:本基金的投资方向
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协同关系,希望向能够与公司产生互补与协同效应的企业进
行投资,但存在本基金投资后,该标的公司未能达到预期的协同效应的风险。
    (四)投资规模对公司的影响:因本次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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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不确定因素较多,且短期内不会产生投资收益,可能会对公司短期业绩造成一
定的影响。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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