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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星医疗:独立董事意见2022-01-25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宁波三星医疗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拟定的《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
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智能配用电相关业务所
涉下属子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
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
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的情形。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制定的《三星医疗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
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
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溪红、段逸超、杨华军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