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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星医疗:三星医疗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01-25  

                        证券代码:601567                    证券简称:三星医疗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
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3、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
形
     4、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即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医疗”、“本公司”或“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的
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股票。
     5、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900,000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01,032,553股的0.71%。其中,首次授予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7%;
预留1,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总数的
19.1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1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三星医
疗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将
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及所涉及的股票总额予以相应调整。
    6、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人数共计170人,包括公司及智能配用电相关业务
所涉下属子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
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本激励计划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6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三星医
疗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将
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及所涉及的股票总额予以相应调整。
    8、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至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9、本激励计划在授予登记日的12个月后分三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为36
个月。
    (1)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
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
解除限售期内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第一次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40%
    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2
               日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次解除限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售期
               日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次解除限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售期
               日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次解除限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售期
               日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次解除限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售期
               日

    上述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条
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条件一致,并按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50%解除限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时
间、解除限售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条件一
致,并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50%解除限售。
    在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确认当期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后,在董
事会确定的解除限售窗口期内,对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
除限售,当期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再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若解除
限售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1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公司业绩条
件: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
                                   3
      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
      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
      例安排如下所示:

               考核                     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解除限售期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 2020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以当年目标值 5.91 亿元
        第一
                      4.54 亿元为基准,2022 年智能配用 为 基 准 ,完 成 率不 低于
        次解   2022
                      电扣非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30%,即 80%,即 2022 年智能配用
        除限    年
                      2022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电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4.73
         售
                      于 5.91 亿元                       亿元
首次                  以 2020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以当年目标值 7.72 亿元
        第二
授予                  4.54 亿元为基准,2023 年智能配用 为 基 准 ,完 成 率不 低于
        次解   2023
限制                  电扣非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70%,即 80%,即 2023 年智能配用
        除限    年
性股                  2023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电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6.18
         售
 票                   于 7.72 亿元                       亿元
                      以 2020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以当年目标值 10.00 亿元
        第三
                      4.54 亿元为基准,2024 年智能配用 为 基 准 ,完 成 率不 低于
        次解   2024
                      电扣非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120%,即 80%,即 2024 年智能配用
        除限    年
                      2024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电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8.00
         售
                      于 10.00 亿元                      亿元
                      以 2020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以当年目标值 7.72 亿元
        第一
                      4.54 亿元为基准,2023 年智能配用 为 基 准 ,完 成 率不 低于
        次解   2023
预留                  电扣非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70%,即 80%,即 2023 年智能配用
        除限    年
限制                  2023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电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6.18
         售
性股                  于 7.72 亿元                       亿元
 票     第二          以 2020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以当年目标值 10.00 亿元
               2024
        次解          4.54 亿元为基准,2024 年智能配用 为 基 准 ,完 成 率不 低于
                年
        除限          电扣非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120%,即 80%,即 2024 年智能配用

                                           4
      售         2024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电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8.00
                 于 10.00 亿元                   亿元


       指标                      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A≥Am                   X=100%
                            Am*90%≤A<Am               X=A/Am*100%
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An≤A<Am*90%                  50%

                                  A<An                     X=0
      注:
      (1)“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指:股权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智能配用电相关业务的扣非净利润(扣除对联营企业鄞州银行、通商银行
  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其中,智能配用电相关业务包括公司现有智能配用电
  业务及未来新拓展的智能配用电相关业务。
      (2)指标对应系数四舍五入后精确到个位。
      11、除前述条件外,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内考核结果在C(合格)及以
  上时,才可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
  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需改进)或E(不合格),则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回购注销。
      12、本次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
  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
  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是
  否已成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应当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
  需为交易日。若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5
    1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16、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基于对未来
经营环境的预期及本激励计划所起到的激励效果而进行的合理估计,不构成公司
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6
                                   目录

声明 .................................................................... 1

特别提示 ................................................................ 1

释义 .................................................................... 8

第一章 激励计划的目的和管理机构 ......................................... 9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1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分配 .............................. 13

第四章 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禁售期 ............. 15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9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 20

第七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 26

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 .............................. 28

第十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32

第十一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 3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 37

第十三章 附则 .......................................................... 40




                                     7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作如下含义:
三星医疗/本公司/
                   指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本计
                   指   的《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
划
                        励计划(草案)》
本次股权激励       指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行为
激励对象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资格的人员
标的股票/限制性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附限制性条
                   指
股票                    件的公司股票
                        根据本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
授予价格           指
                        定的、激励对象认购公司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             指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在禁售期满后,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的,
解除限售           指
                        激励对象申请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禁售并上市流通
                        激励对象可申请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禁售并上市流通
解除限售期         指
                        的期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8
               第一章 激励计划的目的和管理机构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及智能配用电相关业务所涉下属子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
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本公司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公司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就
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9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10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智能配用电相关业务所涉下属子公司的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70人,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智能配用电相关业务所涉下属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他激励对象必
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
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相关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黄小伟、董事兼财务负责人梁嵩峦,公司将其两
位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黄小伟担任公司董事,近年来主要推进公司智能
配用电板块业务发展;梁嵩峦担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同时分管公司智能配
用电板块业务的战略投资工作。以上两位对于推进公司智能配用电板块业务发展
起到了重要作用,公司对其进行股权激励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
极性,从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预留激励对象指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11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包括但不
限于智能配用电领域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智能配用电领域丰富管理经验的
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内网或者其他途径
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
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
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2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900,000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1,032,553
股的0.71%。其中,首次授予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7%;预留1,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总数的19.19%。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共授予170人,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位                            予股票总量的比例    公告日总股本
                                数量(万股)
                                                      (%)           的比例(%)

黄小伟            董事              25                  2.53              0.02

               董事,财务负
梁嵩峦                              50                  5.05              0.04
                  责人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725                73.23              0.52
     (共168人)

           小计                     800                80.81              0.57

           预留                     190                19.19              0.14

          合     计                 990                 100               0.71

   注:

   1、本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13
    2、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

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

数量在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按照实际认购数量确定。

    3、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14
第四章 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禁

                                   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
予以公告,在该次董事会上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授予股票事宜的会议召开日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
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
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
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应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为公司依据现行适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预留权益的授予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15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既定的比例分三批解
除限售,每一批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批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
和 36 个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批均匀解除限售,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和 36 个月。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等处置权。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次解除限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售期
               日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次解除限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售期
               日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次解除限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售期
               日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安排如下表:
                                   16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次解除限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售期
               日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次解除限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售期
               日

    上述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
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条件一致,并按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解除限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时
间、解除限售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条件一
致,并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解除限售。
    限售期满后,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确认当期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后,在董事会
确定的解除限售窗口期内对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
售,当期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再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任何一年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该部分标的股票作废,激励对象也不得在
以后的年度内再次申请该等标的股票解除限售。作废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
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17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对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7.56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6.72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7.56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19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满足上述授予条件中第(一)、
(二)项的相关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

                                   20
      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
      例安排如下所示:

               考核                        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解除限售期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 2020 年 智 能 配 用 电扣 非 净 利 润 以当年目标值5.91亿元为
        第一
                      4.54亿元为基准,2022年智能配用电 基准,完成率不低于80%,
        次解   2022
                      扣 非 净 利 润 增 长 不 低 于 30% , 即 即 2022 年 智 能 配 用 电 扣
        除限    年
                      2022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非净利润不低于4.73亿元
         售
                      于5.91亿元
首次                  以 2020 年 智 能 配 用 电扣 非 净 利 润 以当年目标值7.72亿元为
        第二
授予                  4.54亿元为基准,2023年智能配用电 基准,完成率不低于80%,
        次解   2023
限制                  扣 非 净 利 润 增 长 不 低 于 70% , 即 即 2023 年 智 能 配 用 电 扣
        除限    年
性股                  2023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非净利润不低于6.18亿元
         售
 票                   于7.72亿元
                      以 2020 年 智 能 配 用 电扣 非 净 利 润 以当年目标值10.00亿元
        第三
                      4.54亿元为基准,2024年智能配用电 为 基 准 ,完 成 率不 低于
        次解   2024
                      扣非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20%,即 80%,即2024年智能配用
        除限    年
                      2024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电扣非净利润不低于8.00
         售
                      于10.00亿元                             亿元
                      以 2020 年 智 能 配 用 电扣 非 净 利 润 以当年目标值7.72亿元为
        第一
                      4.54亿元为基准,2023年智能配用电 基准,完成率不低于80%,
        次解   2023
                      扣 非 净 利 润 增 长 不 低 于 70% , 即 即 2023 年 智 能 配 用 电 扣
预留    除限    年
                      2023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非净利润不低于6.18亿元
限制     售
                      于7.72亿元
性股
        第二          以 2020 年 智 能 配 用 电扣 非 净 利 润 以当年目标值10.00亿元
 票
        次解   2024   4.54亿元为基准,2024年智能配用电 为 基 准 ,完 成 率不 低于
        除限    年    扣非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20%,即 80%,即2024年智能配用
         售           2024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电扣非净利润不低于8.00

                                             21
                 于10.00亿元                          亿元


        指标                     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A≥Am                        X=100%
                               Am*90%≤A<Am                 X=A/Am*100%
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An≤A<Am*90%                      50%

                                   A<An                          X=0
    注:

    (1)“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指:股权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智能

配用电相关业务的扣非净利润(扣除对联营企业鄞州银行、通商银行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

益)。其中,智能配用电相关业务包括公司现有智能配用电业务及未来新拓展的智能配用电

相关业务。

    (2)指标对应系数四舍五入后精确到个位。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依考核结果按正态分布分为以下五类,类别
及定义如下:
    A:杰出;B:优秀;C:合格;D:需改进;E:不合格。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内考核结果在C(合格)及以上时,才可具备获授
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D(需改进)或E(不合格),则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激励对象所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回购注销。

    三、因未完成考核而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安排

    所有激励对象需同时完成上市公司层面业绩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能解除
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当期余下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也不得递
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及个人

                                       22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
智能配用电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是考虑公司发展现状,结合公司对行业
发展前景所作的合理预期。公司选择的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
且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3
                 第七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红股、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
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
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
股比例。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
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
                                   24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
票数量)。
    (二)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
    (三)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若由于派息事项而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1元/股。
    (四)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上述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
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按相关机构
要求审批并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2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
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在解除限售日,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
个资产负债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
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
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授予价格,为每股5.80元。
    二、预计首次授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
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
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暂以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3.36元计
算)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预计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


                                    26
允价值为5.80元。公司首次授予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4,640万元,
该等费用将按解除限售比例按月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
损益中列支。按照上述假设和计算方法,假设公司2022年3月初授予限制性股票,
根据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2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
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摊销金额         2,513.33         1,469.33          580.00           77.33

   注:本表总费用与各年摊销金额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
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造成影响,但影响
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7
           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
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
    (七)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28
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
    (八)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
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
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
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29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五、限制性股票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
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0
   (六)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
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1
              第十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二)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
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
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公司享有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及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权利、
终止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八)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


                                  32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
债务。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
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标的股票解除限售后转让股票时应遵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激励对象具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3
                 第十一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由股权
激励计划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四)除前述情形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公司不得根据本激励计划向任何激励对
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
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退休等情况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激励计划范围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34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
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
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追偿。
    3、激励对象担任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
票的职务,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除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
劳动关系情形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者合同到期后因个人原因不再与公司续签
劳动合同、公司辞退、裁员等情况离职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
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期间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限售和解除限售,但不再受个人业绩条件限制。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限售和解除限售,但不再受个人业
绩条件限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股票
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合法继承人代为持
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35
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七)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解决;规
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
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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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若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
息、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改变激励对象获授之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情
况,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
股票获得的其它三星医疗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
量进行调整的,按照本章内容做相应调整(包括上文所述以授予价格回购情形)。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应当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不进行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
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
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每股回购价格调整为:
    (一)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三星医疗股票缩为n股股票)。
    (三)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若由于派息事项而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且调整后的回
购价格低于1元/股的,公司将按照1元/股回购相关限制性股票。
    (四)配股

                                   37
    P=P0×(P1+ P2×n)/[ 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
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后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
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标的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标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标的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标的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0× P1×(1+n)/(P1+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数量。

    三、回购价格与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38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注销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
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回购
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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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则

   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会审议通过;经股东大会
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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