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医疗:三星医疗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3-03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关于调整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次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激励计划》及《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二、监事会对关于向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截止授
予日)是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3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15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62.2 万股限制性股票。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