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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医疗:三星医疗监事会关于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2-11-23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
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向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监事会
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智
能配用电相关业务或医疗集团所涉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符合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第四
期、第五期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