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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8-25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监事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文影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三条     监事会设公章一枚,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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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监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
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发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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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
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召开、决议和纪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
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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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监事会相关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会议出席情况;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
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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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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