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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太保:中国太保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1-04-24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8 日 深 圳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一、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28 日(周五)下午 13:30

二、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大梅沙京基洲际酒店

三、会议主持人:孔庆伟董事长


                            议程内容


    一、宣布会议开始及会议议程

    二、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度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聘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董事尽职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的
议案》;
    10.审议《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变更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捐赠事项的议案》。
    三、回答股东提问
    四、宣布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
    五、投票表决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宣布会议结束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2 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一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请审议《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
事会报告》。详细内容请参见 2020 年 A 股年度报告中“经营概览、
董事长致辞、经营业绩回顾与分析、公司治理情况”各章节的有关
内容。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2 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二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请审议《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
事会报告》。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
            会报告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5
附件: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监事会报告
    2020年,监事会在股东大会的领导下,在董事会和经管层大力支持
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着对监管、股东和广大员工高度
负责的态度,以切实履职、勤勉尽责为工作原则,对标监管要求,围绕
公司转型2.0战略大局,以财务、风险、董事及高管人员履职、经营情
况等内容为重点,扎实做好监督工作,积极发挥监事会独立监督作用,
推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发展。现将2020年度监事会主要
工作情况及监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0年监事会工作情况
    (一)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
    2020年,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选举了股东
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并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第九届监事会在第八届监事会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秉承促进公司发展
和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两大基本原则,不断完善监事会运作机制,确保监
事会规范运行。
    (二)监事会运作规范有效

    2020年监事会积极克服疫情影响,召开6次现场会议,审议通过27
项议案,听取20项报告。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公司重点业务经营情况基础
上,认真审议或听取了发展规划及实施情况、全面风险评估管理、合规
和内部审计工作、关联交易、公司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报告及
其他各类年度报告、议案,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整体把握,并着重就合
规、风险、审计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公司科学决策。

                               6
     监事会会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决策,监事均准时出席
监事会会议,充分表达意见,履行监事职责。各项审议议案获得通过并
得到落实,监事会运作合规、决策有效。
     监事姓名      应参会次数      亲自参会次数    授权委托次数    缺席次数
     现任监事
       朱永红           6               5                1             0
       季正荣           6               6                0             0
         鲁宁           6               6                0             0
     离任监事
       张新玫           2               2                0             0
       金在明           2               2                0             0
注:1.2020年5月12日,本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朱永红先生、鲁宁先生担任第九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张新玫女士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
2.2020年4月28日,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季正荣先生、顾强先生担任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
监事。顾强先生的任职资格于2021年1月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金在明先生不再
担任本公司监事。
3.朱永红先生因公不能亲自出席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委托季正荣先生出席会议并表决。

     (三)监事履职勤勉尽责
     1.关注公司治理,加强董事会和经管层履职监督。监事通过出席股
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和落实监管意见等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通过调阅材料、现场走访、检
查打分等方式,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2.听取专题汇报,关注重大经营决策落实情况。一方面关注公司业
务发展,听取车险综合改革影响及应对举措、产寿险市场分析及发展策
略等专题报告。另一方面聚焦价值增长新动能,听取了GDR发行情况、
大健康发展规划、产寿险公司“长青计划”等议案和报告。
     3.加强财务监督,切实维护股东权益。监事会认真审议定期报告、
利润分配等议案,重点关注公司重大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变更情况、对
经营结果影响大的会计核算事项、对所有者权益影响大的事项等,对报
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内容与格式以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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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监督,同时定期审阅公司月度经营指标等财务报告,及时跟踪了解
公司财务运行情况,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监事会还对公司聘任审计机构发表了意见,肯定其总体工作表现,
同意继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聘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4.强化内控监督,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监事会定期听取公司关
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关注公司优化内控体系、
整治基层乱象顽疾、排查预警重点风险等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听取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汇报,关注内部审计“一手抓审计监督、一手
抓审计服务”、克服疫情影响推进数字审计和远程审计等实施情况,持
续监督董事会和经管层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及实施,促
进公司提升一体化风控有效性。
    5.参加现场调研,实地了解督导公司经营管理情况。2020年,监事
会对产、寿险青海分公司及嘉善支公司进行了巡视调研,听取分公司在
经营管理各方面的情况汇报,并考察“中国太保三江源生态公益林”建
设工作。监事会对公司始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国家战略、在公益
道路上不断前行表示了肯定。此外,部分监事还通过参加审计工作会议
等方式,加强对公司风险管理情况的了解。
    (四)积极参加培训,提升监督履职能力。受疫情影响,本年度监
事采取网络培训方式,参加了上交所、联交所举办的证券法新规、ESG
管治新规、信息披露、网络信息安全等履职相关的培训。同时,针对证
监会、银保监会、上交所、联交所等发布的各项监管新规,结合公司GDR
上市以及监事会换届情况,公司专门邀请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全体监事
进行了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及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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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指引、A股上市公司董事履职以及反贪污等专题培训。另外,全体
监事及时关注监管动态,研习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五)监事会独立发表意见
    2020年,监事会聚焦履职重点,独立发表意见:
    1.公司依法经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治理结构进一
步完善,董事会和经管层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
业务经营及管理过程中忠实、勤勉尽职,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损害股
东利益行为。
    2.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由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
据相应的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行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客
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尚未投入使用。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完成
GDR初始发售,并于2020年7月9日完成GDR超额配售。报告期内,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尚未投入使用。上述募集资金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2020年
年度报告“GDR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部分。
    4.报告期内,无重大收购资产和重大出售资产事项。
    5.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合
理,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程序合法,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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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内部控制报告无异议。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合理、有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监事会已经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报告内
容无异议。
    7.股东大会决议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议案均无异议,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
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能够有效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2021 年监事会工作计划
    2021 年,国内外疫情防控仍存在巨大压力,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将
面临更加复杂的态势,监事会将继续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以“坚守价值,坚信长期,坚持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围绕公司“三
最一引领”战略目标愿景和重点工作,依法依规、积极务实开展监督,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决策程序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召开监事会会议,通过审议议案、听
取汇报、审阅报告、调研检查、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方式,强化在
财务、风险、内控等方面的履职监督力度,推动公司坚守风险底线。
    (二)加强合规内控监督检查
    审议或听取内控合规管理、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及高管人员审计报告
等专题汇报,检视整改落实情况;加强监事会与内外部审计监督力量的
合作,突出对重点内容、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合法、合规性的监督,促
进公司在当期经营业绩和长期能力建设方面的双提升。
    (三)开展现场工作调研
    通过现场察看、座谈会、个别访谈、查阅资料等方法,从公司的经
营情况、制度建设、财务状况、风险管控等方面,深入基层机构进行调

                                 10
研检查,促使监事会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
    (四)提升监事履职能力
    加强监管政策、制度要求等方面的学习,积极参加银保监会、国资
委、上交所和联交所等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强化
履职能力,进一步做好依法监督、规范运作,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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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2 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三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请审议《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报告》。公司的年度报告已经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londonstockexchange.com)公开披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公开披露。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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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2 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四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补充规定等(以下简称
“中国会计准则”)以及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的有关规定和香港公认的会计原则(以下简称“香港会计准则”),
公司编制了后附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上述财务报表已分别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1.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中
              国会计准则已审计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详见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附件)
             2.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香
              港会计准则已审计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详见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附件)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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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2 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五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母公司财
务报表净利润为人民币 188.10 亿元。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
定,法定盈余公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2020 年度提取法定公积人民币 279,170,727.50 元,提取后法定公
积累计额达到本公司注册资本的 50%。在结转上年度未分配利润后,
公司 2020 年末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403.23 亿元。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以经审计的母公司财务报表数为基准,
拟根据总股本 9,620,341,455 股,按每股人民币 1.2 元(含税)年
度股利和每股人民币 0.1 元(含税)30 周年特别股利进行现金分配,
共计分配人民币 12,506,443,891.50 元,剩余部分的未分配利润结
转至 2021 年度。现金股利分配后,集团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
约 7 个百分点,仍保持较高水平,符合偿二代现行监管要求。
     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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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2 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六



    关于聘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自 2014 年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罗兵
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基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结果,考虑
到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建议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其具体报酬。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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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2 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七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董事尽职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董事进行尽职考核
评价,并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现将《中国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尽职报告》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尽
            职报告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6
附件: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尽职报告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 号)以及《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及问责办法》的
有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董事进行尽职考核评价,并向股东大
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履职工作报告。2020 年,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董事诚信、勤勉、忠实、认真
地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经 2020 年度董事尽职考
核评价,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评定结果均为称职。现将 2020 年
度董事履职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实现平稳交接
    2020 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九届董事会,并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成员共 15 人,其中执行董事 2 名,为:孔庆伟先生、傅帆先生;非执
行董事 8 名,为:黄迪南先生、王他竽先生、吴俊豪先生、陈然先生、
周东辉先生、梁红女士、路巧玲女士、John Robert Dacey 先生;独立
非执行董事 5 名,为刘晓丹女士、陈继忠先生、林婷懿女士、胡家骠先
生、姜旭平先生。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分别选举孔庆伟先生及黄迪南先生担任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及副董事
长。
    新一届董事会成立后,聚焦公司战略制定和重大事项,关注公司发
展关键问题,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核心职能,持续推动经营管理层优化
市场策略,推动公司发展再上新台阶,获得了监管部门、股东、客户、

                                 17
员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二、董事会运作规范有效,公司治理体制进一步完善
     (一)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战略决策机构,始终发挥对公司健康发展的决策
引领作用。2020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10 次会议,审议通过 82 项议案,
听取 14 项报告。各位董事勤勉履职,积极参与议事决策,基本上做到
了亲自出席会议,遇有因其他公务确实无法亲自出席的个别情况,也都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表决。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应参加次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
 董事姓名                                                          备注
               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执行董事
  孔庆伟         10        10         0         0
  傅 帆           6         6         0         0
非执行董事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因其他公
  黄迪南         10         9         1         0     务不能亲自参加,委托孔庆伟董事
                                                      长出席会议并表决
  王他竽         10        10         0         0
  吴俊豪         10        10         0         0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继忠         10        10         0         0
  林婷懿         10        10         0         0
  姜旭平         10        10         0         0
离任董事
  孔祥清         2          2         0         0
  孙小宁         2          2         0         0
  李琦强         2          2         0         0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因其
  陈宣民         2          1         1         0     他公务不能亲自参加,委托孔庆伟
                                                      董事长出席会议并表决
  李嘉士         2          2         0         0
  高善文         2          2         0         0
注:1.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九届董事会。选举孔庆伟先生、
傅帆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选举黄迪南先生、王他竽先生、吴俊豪先生、周东辉先生、
路巧玲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选举刘晓丹女士、陈继忠先生、林婷懿女士、胡家骠
先生、姜旭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孔祥清先生、孙小宁女士、李琦强先生、陈宣民
先生、李嘉士先生、高善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2.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选举
陈然先生、梁红女士、John Robert Dacey 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2020 年 6 月,傅帆先生的任职资格获得银保监会核准。2021 年 1 月,刘晓丹女士、陈然
先生、周东辉先生的任职资格获银保监会核准。2021 年 2 月,梁红女士的任职资格获银保监会
                                          18
核准。2021 年 3 月,胡家骠先生、路巧玲女士、John Robert Dacey 先生的任职资格获银保监
会核准。

     (二)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情况和发表意见情况
     2020 年,各位董事认真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及时了解公司的
重要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参加报告期内的董事会
会议。全体董事在充分了解情况并表达意见的基础上,对所有决议均投
了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0 年,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对下设委员会进行了调整。
新设科技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积极应对科技赋能转型需求,
推动管理层建立有效的科技创新运作体系,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力度。将风险管理委员会调整为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强化
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科技创新与消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 5 个专业委员会。
     除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外,其他 4 个专业委员
会主任委员均由独立董事担任。并且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风
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均占多数。公司董事会
及下属委员会各司其职,发挥专业特长,以保证公司董事会在获得充分
信息的前提下,考虑多方面的建议与意见,做出适当的决策。
     2020 年,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 6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 6
次会议;提名薪酬委员会召开 7 次会议;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召开 6 次会议;科技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 2 次会议。会
议上,董事尽职尽责,分别对公司的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财务报告及内
部审计工作、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任免以及风险控制、关联交易、
科技创新、消费者保护工作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积极探讨,有效参

                                         19
与决策,并提出专业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三、董事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一)关注重大战略事项,发挥董事会核心决策作用
    2020 年,董事会加强科学谋划,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线,坚持和
坚守正确方向,持续深入推进转型 2.0 全面冲刺,持续优化公司治理体
系,推动重大经营决策落实,有效牵引经营层改善短板。通过召开董事
会会议及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听取和讨论公司经营业绩和董事会重点关
注事项,强化转型对经营的驱动牵引,加快业务发展的动能转换,提升
服务能级。
    董事会一方面“固守本源”,紧盯全年经营目标,实现经营基本面
的稳定。报告期内听取了产险公司车险综合改革影响及应对举措、2021
年产险市场分析及应对策略,寿险公司上半年业务分析及下半年业务发
展举措、2021 年寿险开门红策略等专题报告。另一方面“以进固稳”,
董事会聚焦价值增长新动能、太保服务品牌建设、大健康产业布局、人
才激励长期化、科技创新市场化等关键领域,推动转型再突破。
    (二)积极开展巡视调研,强化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指导
    2020 年,董事对产寿险青海分公司、嘉善支公司进行了巡视调研,
先后走访了产险嘉善支公司营业网点和寿险嘉善支公司长护险业务管
理中心,向一线员工表达亲切慰问,听取产寿险嘉兴中心支公司在推进
转型和创新发展、深化协同合作、参与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等方面
的情况汇报。参加了太保三江源公益林落成揭碑仪式,考察公司在服务
国家战略、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实践,对公司始终积极履行社会责
任、在公益道路上不断前行表示了肯定。
    2020 年,全体独立董事与董事长在上海单独举行了其他董事及高管
不参与的沟通会,就 GDR 发行情况、市值管理、科技投入、商业模式创

                              20
新、风险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员工激励及培训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沟通。
此外,部分独立董事还通过参与公司举行的咨询专家座谈会、科技创新
项目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和指导。
    (三)参与各项培训宣导,提升专业履职能力
    2020 年,公司董事注重履职能力的提高和保险政策法规等相关专业
知识的掌握,参加上交所、联交所、中国银保监会及公司等举办的培训
及讲座,拓展并更新知识技能,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受疫情影响,本年
度董事参加的外部培训均为网络培训。其中,独立董事刘晓丹女士参加
了上交所举办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全体董事均参加了上交所、联
交所举办的证券法新规、ESG 管治新规、信息披露、网络信息安全等履
职相关的网络培训。同时,针对证监会、银保监会、上交所、联交所等
发布的各项监管新规,结合公司 GDR 上市以及董事会换届情况,公司专
门请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全体董事进行了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及重点关
注的法律风险、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董事指引、A 股上市公司董事履职
以及反贪污等现场及线上专题培训。另外,全体董事还积极通过其他方
式及时关注监管动态,研习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四、公司总体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
    (一)总体经营业绩表现良好
    2020 年,公司总体经营业绩表现良好。集团营业收入、营运利润均
实现稳健增长,集团内含价值保持较快增长;寿险业务方面,加快推动
线上线下融合经营,强化营销队伍绩优牵引,强化产品创新,积极推进
产品与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财富管理的融合;产险业务方面,车险克
服疫情和综改压力,续保成为增长核心动能,非车险聚焦支持复工复产,
着力发展新兴领域,农险抓住政策机遇,持续高速发展;资产管理业务
方面,进一步优化战略资产配置、强化战术配置纪律和打造专业化委托

                                 21
受托模式,加快推进投资中台系统建设,组织推进信评体系项目成果的
落实运用,积极打造集团另类投资平台。
    (二)体制机制实现创新突破
    2020 年,公司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成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GDR,
成为首家上海、香港、伦敦三地上市的保险公司。以 GDR 发行为契机,
集团新一届董事会向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迈进。董事会推动公司创
新建立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试点实施“长青计划”。科技赋能实现
新发展,太保金科公司启动试运行,有序推进罗泾数据中心搬迁,引入
科技领军人才。大健康产业启动新引擎,董事会制定 2020-2025 年大健
康发展规划,推动公司与瑞金医院共建互联网医院,首次发布大健康专
病产品,布局大健康产业投资,积极推进健康险公司股权变更。协同发
展呈现新局面,个人客户协同线上化能力不断提升,战略客户项目推动
路径进一步明确,2021-2023 年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专项工作三年行动方
案确定,绿色保险共保服务机制助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三)健全风险内控管理体系
    2020 年,在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宏观经济下行伴随行业发展周
期转换,突发疫情对传统保险营销模式带来重大冲击以及监管政策进一
步趋严的背景下,董事会扎实履行风险内控管理职能,增强风险内控管
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持续完善全面风险一体化管理体系,不断创新董
事会风险治理体系,进一步提升了合规与风险管理的效能化、专业化、
精细化和智能化。报告期内,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盈利稳定、流动性良
好,未发现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牢牢守住了不发生系
统性风险的底线,主要合规指标保持较好水平。
    (四)凭借综合实力荣获多个奖项
    监管部门及资本市场高度认可公司在董事会运作等公司治理领域

                                 22
所取得的积极成效,凭借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2020 年公司取得了境内
外一系列奖项:中国太保连续十年入选美国《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
位列第 193 位,较上年提升 6 位;公司排名 2020 年全球最有价值保险
品牌 100 强第 6 位,品牌价值同比提升 31%;产寿险连续五年双双位列
行业经营评价最高评价 A 级;公司在全球上市保险企业中的市值排名进
入前十;公司连续第七年获得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A 类评价”。
以上成绩的取得反映出监管部门和资本市场及境内外专业机构对公司
在坚守高水平公司治理、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认可。
   五、2021 年工作计划
    2021 年,董事会将立足新起点,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转型创新
为动力,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坚守风险底线,推动公司在当期经
营业绩和长期能力建设方面的双提升,稳定市场地位、提升业务质量、
争取转型突破,并致力于持续推动公司在大健康战略实施、大数据全速
推进、投资专业化能力提升、重点区域一体化、夯实风险管控、深化协
同发展、焕发组织活力方面取得新的成效。




                               23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2 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八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需要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尽职报
告。现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
事履职情况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
            事履职情况报告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4
附件: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2020年,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规定,忠
诚、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按时出席本年度定期及临时董事会及其专
业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客观发表独立意见,
切实维护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独立董事履职
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共 15 人,其中独立董事 5 名,均为金融、
投资、审计、风控、法律、科技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具备履行职能必备
的专业知识和能力。2020 年,公司在延续董事专业化、多元化的基础上,
以 GDR 发行为契机实现了“融资融智”,专门引入了享有较高市场声誉
的投资并购专家、拥有多地法律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等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带来了卓越的战略决策能力以及开阔的国际视野,为董事会决策提
供专业支持。公司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刘晓丹女士,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晨壹投资(北京)有限
公司总经理,晨壹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女士曾任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长,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Asset
Mark Financial Holdings, Inc.(证券代码:AMK)董事长。此前,刘
女士曾任职于北京大学。刘女士亦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四
及第五届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刘女士拥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25
    陈继忠先生,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国家计委人事司直
属单位干部处处长,国家开发银行人事局副局长、办公厅主任、西安分
行行长、陕西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开发银行首席审计官。陈
先生拥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
    林婷懿女士,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义务工作发展局董
事及义务司库。林女士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顾问、合伙人。林女士拥
有工商管理学士及会计理学硕士学位,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胡家骠先生,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信溢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观韬律师事务所(香港)顾问,骐利企业有限公司及芳芬
有限公司董事,于联交所上市的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012)独立非执行董事,清华大学名誉校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纪律审裁团成员(执业律师),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及收购上诉委员
会委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及 GEM 上市复核委员会委员,
香港财务汇报局名誉顾问团及监督、政策及管治委员会成员。胡先生曾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众股东权益小组委员,香港财务汇
报局调查委员会成员,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主席(国际),亚司特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家骠律师事务所(始创合伙人),洛希尔父子(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及投资银行部大中华区联席主管,香港胡关李罗律师
行合伙人,于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上交所证券代码:601318,联交所证券代码:02318)独立非执行
董事,于联交所上市的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16)
和恒基兆业发展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7)的非执行董事胡宝星爵
士的替代董事。胡先生拥有硕士学位,并为香港、英格兰及威尔士和澳
洲首都地域最高法院的合资格律师以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持牌人。

                               26
     姜旭平先生,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市场
营销系教授、清华大学现代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清华大学企业管理研
究中心研究员。目前,姜先生还担任贵州盛华职业学院互联网营销与管
理学院院长(志愿者)。姜先生曾任清华大学经管学院讲师、副教授、
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软件学院互联网营销与管理专业主任。姜先生
拥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教授职称。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大会
     2020年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出席百分比(%)     缺席次数
     姓名
 现任董事
     陈继忠                2                       2         100              0
     林婷懿                2                       2         100              0
     姜旭平                2                       2         100              0
 离任董事
     李嘉士                1                       1         100              0
     高善文                1                       1         100              0
注: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九届董事会,选举刘晓丹女士、陈
继忠先生、林婷懿女士、胡家骠先生、姜旭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嘉士先生、高
善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刘晓丹女士的任职资格于 2021 年 1 月获银保监会核准,胡家
骠先生的任职资格于 2021 年 3 月获银保监会核准。

     2.董事会
     2020年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均做到了亲自出席会
议。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现任董事
    陈继忠               10                    10            0               0
    林婷懿               10                    10            0               0
    姜旭平               10                    10            0               0
 离任董事
    李嘉士                2                    2             0               0
    高善文                2                    2             0               0

     3.专业委员会
                                          27
     2020 年,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对下设的委员会进行了调
整。新设科技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将风险管理委员会调整
为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科技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 5 个专业委员会。除战略与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外,其他 4 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均由独
立董事担任。
     2020 年,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 6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 6
次会议;提名薪酬委员会召开 7 次会议;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召开 6 次会议;科技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 2 次会议。独
立董事全部亲自出席。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风险管理与     科技创新与
            战略与投资        审 计         提名薪酬
                                                         关联交易控     消费者权益
            决策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独立董                                                    制委员会     保护委员会
            (应出席次    (应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事姓名                                                  (应出席次     (应出席次
            数/实际出席   /实际出席次     /实际出席次
                                                         数/实际出席    数/实际出席
              次数)          数)            数)
                                                           次数)          次数)
 现任董事
 陈继忠        3/3             4/4             5/5            6/6            /
 林婷懿         /              6/6             5/5            6/6            /
 姜旭平         /              6/6             5/5            4/4           2/2
 离任董事
 李嘉士         /               /              2/2            2/2            /
 高善文        3/3              /              2/2             /             /
注:1.2020 年 6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孔庆伟先生、黄迪南先生、陈继忠先
生担任新一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自 2020 年 5 月 12 日董事会换届起,孙小
宁女士、李琦强先生、高善文先生不再担任委员。
     2.2020 年 5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林婷懿女士、吴俊豪先生、姜旭平先
生担任新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陈宣民先生、陈继忠先生不再担任委员。
     3.2020 年 5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姜旭平先生、陈继忠先生、林婷懿女
士担任新一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高善文先生、孔祥清先生、孙小宁女士、李嘉士先
生不再担任委员。
     4.2020 年 6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选举陈继忠先生、傅帆先生、王他竽先生、
林婷懿女士、姜旭平先生担任新一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自 2020 年 5
月 12 日董事会换届起,李嘉士先生不再担任委员。
     5.2020 年 6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姜旭平先生、傅帆先生、吴俊豪先生
担任新一届董事会科技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28
    (二)发表意见情况
    2020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决策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对
公司2020年董事会审议的所有事项,经充分了解和讨论,在审慎考虑后
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相关事项提出异议。同时,全体独
立董事利用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2020年的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上,
从自身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出发,对公司战略转型、科技赋能、公司治
理、业务经营、财务管理、董事提名、高管选聘、内部控制、风险合规
等多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在会议上,各位独立董事均
以其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
与会议讨论,并就会议审议议案踊跃提出指导意见,发挥了实质性作用,
不仅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决策过程中还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公司管理层均能够给予及
时回复和采纳,全体独立董事均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也不存在
对公司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三)年度报告工作参与情况
    根据监管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
参与了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认真履行了 2020 年年度
报告的审核职责。具体包括:参加年报沟通会,审阅公司年报计划,与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进程安排、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
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督促审计进展,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经营
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有力地推进了年报审计工作的依法合
规开展。
    (四)认真勤勉履行职责,多渠道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2020 年,独立董事认真勤勉履行职责,主动从多渠道了解公司经营
管理情况:

                                 29
    1.现场参加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听取管理层汇报经
营管理情况。要求公司以 GDR 发行为契机,持续对标国际,优化公司治
理体系。重点关注国内外形势变化、新冠疫情冲击、行业周期转换、保
险新规政策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要求紧盯全年经营目标,实现经营基
本面的稳定。同时聚焦高质量发展和价值增长新动能,要求公司抓住重
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在太保服务品牌建设、大健康产业布局、人才激励
长期化、科技创新市场化等关键领域推动转型再突破。
    2.对产寿险嘉善支公司进行了巡视调研,先后走访了产险嘉善支公
司营业网点和寿险嘉善支公司长护险业务管理中心,向一线员工表达亲
切慰问,听取产、寿险嘉兴中心支公司在推进转型和创新发展、深化协
同合作、参与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汇报。
    3.全体独立董事与董事长在上海单独举行了其他董事及高管不参
与的沟通会,就 GDR 发行情况、市值管理、科技投入、商业模式创新、
风险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员工激励及培训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沟通。
    4.独立董事还参加了太保三江源公益林落成揭碑仪式,考察公司在
服务国家战略、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实践,对公司始终积极履行社
会责任、在公益道路上不断前行表示肯定。
    5.研读公司发送的月度财务报表、月度董监事简报、审计月报、资
本市场快报、内部报刊资料以及其他不定期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等,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情况,并在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就
所关心的经营问题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6.除此之外,部分独立董事还通过参加公司举行的咨询专家座谈会、
审计年度工作会、科技创新项目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
解和指导。
    独立董事认为,与公司交流及时、沟通顺畅、渠道多样,能够充分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30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公司的基础上,勤勉尽责,客观审慎,对以下
履职事项重点关注,对部分重点关注事项根据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全体独立董事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对公司的重大
会计估计变更、关联交易、利润分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绩效考核等事宜做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并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2020 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与公
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全部用于充实公司
资本金,以支持业务持续发展。
    2020年,公司共发布一次业绩预增提示性公告,在发布提示公告之
前,公司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报告了公司业绩情况及拟发布的公告,独
立董事均无异议。
    2020年,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承诺事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况。
    2020 年,公司继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聘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独立董事认为,聘任上
述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年,公司致力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合理保证经营管理行为
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可靠、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经营效率效
果提高、发展战略实现等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实施了自我评估,并由会计师出

                               31
具了审计报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科学、规范、有效
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业务运营、财务管理、重大事
项决策等活动均严格按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进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得到有效执行。
    2020年,董事会认真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董
事会运作高效规范,切实发挥了公司决策核心作用。公司董事会及专业
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及决议等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决策履行了必要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切实有效运作。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完成了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年度主要经营
目标和工作任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全体独立董事在 2020 年能够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职责以及诚信与勤勉义务;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
在决策过程中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做到以其独立客观的
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全体独立董事对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聘任、绩效考核以及其
他可能对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查,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为保持公司持续、健康和稳
健发展发挥了实质性作用。
    2021 年,独立董事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的健康
持续发展。




                              32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2 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九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提请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事宜作如下一般性授权。但是,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即使获得一般性授权,如果发行A股新股
仍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1.在依照本段(1)、(2)及(3)所列条件的前提下,给予董
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无条件一般性授权以单独或同时
配发、发行及/或处理A股及/或H股,以及就该等事项订立或授予发
售建议、协议或购股权或转股权:
     (1)除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或
购股权或转股权,而该发售建议、协议或购股权或转股权可能需要
在有关期间结束时或之后进行或行使外,该授权不得超过有关期间;
     (2)董事会拟配发、发行及/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配发、发行及/或处理(不论依据购买权或其他方式)的A股及/或H
股总面值不得超过于本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的A股及/或H
股各自总面值的20%(不包括另行根据供股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
利之任何购买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之股份);及
     (3)董事会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
适用法律、法规及规例,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
                                     33
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上述授权。
     2.就本特别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特别决议案获通
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1)本特别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或
     (2)本特别决议案通过后12个月届满当日;或
     (3)本公司股东于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
订根据本特别决议案赋予董事会授权的日期。
     3.授权董事会于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1段决议发行股份的前提
下,增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反映本公司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1
段而获授权发行股份数目,并对公司章程作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
修订,以反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以及采取任何其它所需的行
动和办理任何所需手续以实现本特别决议案第1段决议发行股份以
及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4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2 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十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变更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发行 GDR 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此后,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英国证券监管机构和境内
外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伦敦时间)发行
102,873,300 份 GDR , 对 应 的 新 增 基 础 证 券 A 股 股 票 数 量 为
514,366,500 股;并之后于 2020 年 7 月 9 日(伦敦时间)超额配售
8,794,991 份 GDR,对应的新增基础证券 A 股股票数量为 43,974,955
股。GDR 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9,062,000,000 股变更为
9,620,341,455 股。
     此次新增股本的实收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20)第 0858 号《验资报告》。
     现提请股东大会根据上述 GDR 的发行结果确认公司注册资本的
变更,即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9,062,0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9,620,341,455 元。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5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2 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十      一



关于修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进行必要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公司报请核准章程过程中,根据监管机构提出
的修改要求,对章程修订案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改。修订
后的章程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1.《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
                对照表
            2.《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
               订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6
附件 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文                                                         修订条文                                 修订依据
                    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记录                                          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记录                    增加上次修改章程
序              决议                                            序              决议
       事项                 会议名称         批准文号                  事项                 会议名称         批准文号         及监管批复的情况
号              时间                                            号              时间
                                        《关于成立中国太                                                《关于成立中国太
                        中国太平洋保险                                                  中国太平洋保险
       章程   1991年4                   平洋保险公司的批               章程   1991年4                   平洋保险公司的批
1                       公司第一届董事                          1                       公司第一届董事
       制定   月25日                    复》(银复〔1991〕              制定   月25日                    复》(银复〔1991〕
                        会第一次会议                                                    会第一次会议
                                        149号)                                                          149号)
……                                                            ……
                                         《中国银保监会关                                                《中国银保监会关
                        中国太平洋保险   于中国太平洋保险                               中国太平洋保险   于中国太平洋保险
       第十   2020 年                                                  第十   2020 年
                        (集团)股份有   (集团)股份有限公                             (集团)股份有   (集团)股份有限公
20     九次   5 月 12                                           20     九次   5 月 12
                        限公司 2019 年   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限公司 2019 年   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修订   日                                                       修订   日
                        度股东大会       (银保监复〔2020〕                             度股东大会       (银保监复〔2020〕
                                         378 号)                                                        378 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
                                                                                        中国太平洋保险
                                                                                                         于中国太平洋保险
                                                                       第二   2020 年   (集团)股份有
                                                                                                         (集团)股份有限公
                                                                21     十次   8 月 21   限公司 2020 年
                                                                                                         司修订公司章程的
                                                                       修订   日        第一次临时股东
                                                                                                         批复》(银保监复
                                                                                        大会
                                                                                                         [2020]932 号)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                   根据公司 GDR 发行
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最高为                      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最高为90.62亿                     实际情况,对公司股
90.62 亿股。                                                  9,620,341,455股。                                               份情况进行修订




                                                                               37
                          原条文                                                   修订条文                              修订依据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                           根据公司 GDR 发行
    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实际情况,对公司股
可[2012]1424号文核准,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境               [2012]1424号文核准,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外上 份情况进行修订
外上市外资股462,000,000股,于2012年11月14日                市外资股462,000,000股,于2012年11月14日完成非公
完成非公开发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开发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0.62亿股,占普                    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通股总数的100%。                                           [2020]1053号文核准,发行111,668,291份全球存托凭
    ......                                                 证(以下简称“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的股份结构情况如               算代表558,341,455股普通股,于2020年6月22日在伦
下表所示:                                                 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序号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0.62亿
                                                           9,620,341,455股,占普通股总数的100%。
           无限售条件境内上市
   1                            6,286,700,000   69.37%         ......
               内资股(A股)
           无限售条件境外上市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的股份结构情况如下
   2                            2,775,300,000   30.63%
               外资股(H股)                                 表所示:
            总股本              9,062,000,000   100.0%        序号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无限售条件境内上市   6,286,700,000    69.37%
                                                               1
                                                                         内资股(A股)      6,845,041,455    71.15%
                                                                     无限售条件境外上市                    30.63%
                                                               2                          2,775,300,000
                                                                         外资股(H股)                       28.85%
                                                                                          9,062,000,000
                                                                      总股本                               100.0%
                                                                                          9,620,341,455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62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62亿              根据公司 GDR 发行




                                                                       38
                   原条文                                            修订条文                           修订依据
亿元。                                           9,620,341,455元。                                 实际情况,对公司注
    ......                                           ......                                        册资本进行修订

    第七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第七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根据公司 GDR 发行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实际情况,对 GDR 股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东出席股东大会情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GDR存托人作为上海证券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况进行补充
                                                 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所代表的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     根据联交所监管规
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资决策及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定,将董事会原“战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科技创新与消费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科技创新与消费者    略与投资决策委员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专业委员会。               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专业委员会。
                                                                                                   会”调整为“战略与
    ......                                           ......
                                                                                                   投资决策及 ESG 委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及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
上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以上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员会”,协助董事会
    .....                                            .....                                         负责 ESG 相关工作

    附件:                                           附件:                                        根据公司 GDR 发行
    ……                                             ……                                          实际情况,增加 5%
    (2)发行A股上市后,公司历次5%以上股权变         (2)发行A股上市后,公司历次5%以上股权变动




                                                             39
                        原条文                                                    修订条文                                   修订依据
动(包括股东更名)及相关批准或备案情况如下:                (包括股东更名)及相关批准或备案情况如下:                       以上股东的股权变
  时间   批文或备案              股份变动说明                时间   批文或备案              股份变动说明                 动情况

                          ……                                                         ……
                       上海烟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将持有                            上海烟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将持有的
         中国保监会    的公司 47,124,930股股份转 让给上             中国保监会 公司47,124,930股股份转让给上海海
         保 监 发 改   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后,             保 监 发 改 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后,上海海
  2012                                                       2012
         〔2012〕112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               〔2012〕112 烟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号            司468,828,104股股份,上海烟草包              号           468,828,104股股份,上海烟草包装印
                       装印刷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刷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20]1053号文核准,发行
                                                                                 111,668,291份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
                                                                                 换比例计算代表558,341,455股普通
                                                                                 股,于2020年6月22日在伦敦证券交易
                                                                    太保〔2020〕 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113号“关于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020   变更持股5% 9,062,000,000股增加至
                                                                    以上股东的 9,620,341,455股。本次发行上市前,
                                                                    报告”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68,828,104股股份,占本次发行上市
                                                                                 前公司总股本的5.17%。本次发行上市
                                                                                 完成后,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其持股比例被
                                                                                 动稀释至4.87%。




                                                                        40
附件 2: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稿)
                           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记录
序
       事项          决议时间                会议名称                          批准文号
号


                                  中国太 平洋保险 公司第一届         《关于成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
1     章程制定    1991年4月25日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司的批复》(银复〔1991〕149号)

                                                                     《关于核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
                                  中 国 太 平 洋 保 险 公 司1995年
2    第一次修订   1995年9月5日                                       司章程>的批复 》(银复〔1995〕
                                  度股东大会
                                                                     61号)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改
                                  中 国 太 平 洋 保 险 公 司2000年   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3    第二次修订   2001年4月6日
                                  度股东大会                         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变审
                                                                     〔2001〕26号)
                                                                     《关于确认中国太平洋保险公
                                  中 国 太 平 洋 保 险 公 司2001年   司性质及股东发起人等有关事
4    第三次修订   2001年8月16日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宜的批复》(保监复〔2001〕239
                                                                     号)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资本金及修改章
5    第四次修订   2002年8月8日    有 限 公 司2002年 第 一 次 临 时
                                                                     程的批复 》(保监变审〔2002〕
                                  股东大会
                                                                     119号)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6    第五次修订   2003年4月22日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章程的批复》
                                  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
                                                                     (保监复〔2003〕94号)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7    第六次修订   2007年2月28日   有 限 公 司2007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股东大会                           (保监发改〔2007〕619号)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8    第七次修订   2007年4月30日
                                  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保监发改〔2007〕1183号)
9    第八次修订   2007年6月11日   有 限 公 司2007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东大会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10   第九次修订   2008年3月21日   有 限 公 司2008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股东大会                           (保监发改〔2008〕559号)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11   第十次修订   2009年5月26日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
                                                                     (保监发改〔2009〕763号)




                                             42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12   第十一次修订   2009年8月31日    有 限 公 司2009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股东大会                           (保监发改〔2010〕695号)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13   第十二次修订   2010年6月3日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
                                                                        (保监发改〔2010〕960号)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14   第十三次修订   2011年5月18日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保监发改〔2011〕954号)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15   第十四次修订   2012年5月11日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
                                                                        (保监发改〔2012〕765号)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16   第十五次修订   2012年10月25日   有 限 公 司2012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股东大会                           (保监发改〔2012〕1531号)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17   第十六次修订   2017年6月9日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
                                     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
                                                                        批复》(保监许可〔2017〕846号)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18   第十七次修订   2017年12月27日   有 限 公 司2017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股东大会                           (保监许可〔2018〕109 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
19   第十八次修订   2019年6月5日
                                     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订公司章程的批复》(银保监复
                                                                        〔2019〕681 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
20   第十九次修订   2020年5月12日
                                     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改 章 程 的 批 复 》( 银 保 监 复
                                                                        〔2020〕378 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
21   第二十次修订   2020年8月21日    有 限 公 司2020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订公司章程的批复》(银保监复
                                     股东大会
                                                                        [2020]932号)




                                                43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45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6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47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50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51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52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5
第八章 股东大会.................................................................................................................................................... 60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69
第十章 董事会......................................................................................................................................................... 71
    第一节          董 事..........................................................................................................................................................................71
    第二节          董事会........................................................................................................................................................................ 72
    第三节          独立董事................................................................................................................................................................... 77
    第四节          公司董事会秘书.................................................................................................................................................. 81
第十一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81
第十二章 监事会.................................................................................................................................................... 83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85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89
第十五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 92
第十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93
第十七章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94
第十八章 通知和公告.......................................................................................................................................... 95
第十九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96
第二十章 公司治理特殊事项........................................................................................................................... 96
    第一节 替代和递补机制.................................................................................................................................................. 97
    第二节 治理机制失灵的处理方案............................................................................................................................ 97
第二十一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98
第二十二章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99
第二十三章 涉及 H 股股东争议的解决....................................................................................................... 100
第二十四章 附 则............................................................................................................................................. 100


                                                                                          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保险
公司章程的意见》和《保险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 1991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1]149 号
批准成立的股份制保险企业,于 1991 年 5 月 13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
成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保险法》的要求,经中国保监
会保监复[2001]239 号文批复确认,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规范为股份有限公司,
并更名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公司于 2001 年 10 月 2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得换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2211707B。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
为:CHINA PACIFIC INSURANCE(GROUP)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 号
    邮政编码:200010
    电    话:0086 21 33960000
    传    真:0086 21 68870922
    网    址:www.cpic.com.cn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在公司中,根据《公司法》和《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
工作任务纳入公司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公司应坚持和完善双向进

                                   45
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的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层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
    党组织在公司内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领导核心作用,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
题,应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
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将党组织研究讨论意见作为重要决策依据,并据此
作出决策。
    第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通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
效并施行。
    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
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者其他股东协议中的内容与章程规定不一
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包括常务副
总裁,“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
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
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任职资格核准。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董事、总裁、副总裁、总精算师、
总审计师、总法律顾问、首席风险官、首席科技官、首席投资官、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执
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除担任董事外还担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或者其工资和福利由
公司支付的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坚持保险主业,做精保
险专业,提升客户体验,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持续创造价值,实现
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等利益相关方的价值共赢。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46
    (一)   控股投资保险企业;
    (二)   监督管理投资控股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   监督管理投资控股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
    (四)   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
    (五)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
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向
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在
境内上市的内资股,称为 A 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由境外投资人认
购的未在境内外上市的股份称为非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
资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是指获香港联交所批准
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的 A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的
H 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中央存管处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
义持有。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持有人可将其股份转让给境外
投资者,而该等股份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转让后的股份在境外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上市或买卖,亦应遵守该境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程序、规则及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最高为 9,620,341,455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456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0,000 股,于 2007 年 12

                                     47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217 号文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900,000,000 股,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在香
 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24 号文核准,向
 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462,000,000 股,于 2012 年 11 月 14 日完
 成非公开发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53 号文核准,发行
 111,668,291 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
 算代表 558,341,455 股普通股,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9,620,341,455 股,占普通股总数的 100%。
     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1]239 号批复确认,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贰拾亿零陆佰叁拾玖万元,发起人及其当时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出资额(人    认购股份       占总股   出资
     发起人名称                                                      出资时间
号                     民币/元)       (股)         本比例   方式
1 申 能 ( 集 团 ) 有 300,958,50
                                   300,958,500     15.00%   现金   2001年8月31日
   限公司                  0
2 上 海 国 有 资 产 190,901,25
                                   190,901,250     9.51%    现金   2001年8月31日
   经营有限公司            0
3 上海久事公司        190,901,25
                                   190,901,250     9.51%    现金   2001年8月31日
                           0
4 云 南 红 塔 集 团 145,000,00
                                   145,000,000     7.23%    现金   2001年8月31日
   有限公司                0
5 上海市浦东土
   地 发 展 ( 控 股 ) 8,000,000     8,000,000      0.40%    现金   2001年8月31日
   公司
合                    835,761,00
                                   835,761,000     41.65%
计                         0

     公司的股份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无限售条件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          6,845,041,455       71.15%
    2     无限售条件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2,775,300,000       28.85%
                                    总股本       9,620,341,455       100.0%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


                                       48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620,341,455 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上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向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增加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的程
序办理。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
附带任何留置权,但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转让,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内资股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按照《公司法》、《保险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
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因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依照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相关规定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
并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
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
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50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
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如非经公开交易方式或以招标
方式购回,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限度;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必须以同
等条件向全体股东提出招标。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购回本公司股份而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十八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
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    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
述办法办理:
    (1)    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中减
除;
    (2)    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
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
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资本公积金
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    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    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    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    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
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金账户中。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九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
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
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51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   馈赠;
    (二)   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
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   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
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   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
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
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
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一)   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
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
的一部分;
    (二)   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   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   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     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
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中支出的);
    (六)     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
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
采取境外存股证或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十三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
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
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
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52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   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   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   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   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
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
构管理。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
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
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   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   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
册;
    (三)   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
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
行。
    第四十八条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 H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
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   向公司支付港币二元五角的费用,或支付香港联交所同意的更高的费
用,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
件;
    (二)   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 H 股;
    (三)   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四)   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
股份的证据;
    (五)   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 4 位;
    (六)   与任何注册证券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任何注册证券所有权的转让
文件及其他文件,均须登记;

                                    53
    (七)   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任何外资股股东均可采用外资股上市地常用书面格式或董事会可接纳的其
他格式之转让文据以书面形式转让其持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H 股股份转让
可采用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标准过户表格。转让文据可仅为手签方式,或者,若出
让人或受让人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认
可结算机构”)或其代理人,则可以手签或机印方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必须置
于公司之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可能指定之其他地方。转让文据需包括下列声明:
    (一)   股份购买人与收款代理人及其每名股东,以及公司与每名股东,均协
议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特别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   股份购买人与公司、公司的每名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
人员同意,而代表公司本身及每名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事的公司
亦与每名股东同意,就本章程或就《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
的权利或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张,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提交仲裁解决,及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
决。该仲裁是终局裁决。
    (三)   股份购买人及其每名股东同意,公司的股份可由其持有人自由转让。
    (四)   股份购买人授权公司代其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约,由该
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
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十一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
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
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
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

                                    54
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
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   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
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   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
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90 日,每 30 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   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
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 90 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
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   本条第四款第(三) 、(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 90 日期限届满,
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
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   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
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
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
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
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
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不得因为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未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
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任何股份所附有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当两位或以上的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他们应被视
为有关股份的共同所有人,但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一)   若联名股东其中之一逝世,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公司
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就有关股东名册资料的更改而要
求提供其认为恰当之有关股东的死亡证明文件;
    (二)   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

                                   55
从公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出席或行使有
关股份的全部表决权,而任何送达上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
有联名股东;
    (三)    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四位。
    第五十七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提名董事或者监
事的权利;
    (四)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六)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    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
括:
    (A)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    主要地址(住所);
    (C)    国籍;
    (D)    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    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    公司股本状况;
    (4)    公司债券存根
    (5)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    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
    (7)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8)    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值、
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及
    (9)    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
申请表副本;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八)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56
其股份;
    (九)   股东名册记载及变更请求权;
    (十)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若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参会权、表决权、
提案权、分红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诺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其采取的监管处置:
    (一)股东变更未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
    (二)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未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份;
    (四)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变相控制股权;
    (五)利用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自我注资、虚假增资;
    (六)其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出资行为、持股行为。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约定,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直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问题。

                                     57
    第六十三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入股资金和持股行为应当符合监管规定,不得代持和超比例持股;
    (四)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六)   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七)   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股东应当支持公司改善偿付能力;
    (八)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九)   应当向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在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及变更后的关联方及关联关
系情况书面通知公司,并须履行监管规定的程序;
    (十)   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或仲裁时,相关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十五
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十一)   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等重大事项或者其法
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于
前述事实发生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十二)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或者解除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应当将相
关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十三)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相关
股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如果因前述关联关系导致该股东
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的,相关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或次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十四)   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十五)   在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时,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
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六)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58
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
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其关联公司或以其他人名义)购买公司
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除非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事先批准,任何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或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
比例(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如果公司股东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事先批准的前提下
而持有超过上款规定数量的股份(以下简称“超出部分股份”),在获得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之前,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公司股东基于超出部分股份
行使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1)超出部
分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包括类别股东表决)时不具有表决权;以及(2)超出
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
超出部分股份的公司股东在行使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股东其他权利时不应
受到任何限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等方
式损害本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控股股东应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和公司任职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
冲突。控股股东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的董事长除外。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
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
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   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   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
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   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
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
改组。
    第六十六条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59
    (三)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包括但不限于:
    (1)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
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
的行使;
    (2)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
(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3)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八章      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全部或部分股票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公司发行债券或
其它证券的方案;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审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    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三)    审议批准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根据公司适用的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审议资产比率、代价比
例、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股本比率的任意一项计算在 25%以上的各项投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单个项目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及其处置事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除外);
    (十七)    审议批准单项或单笔资产初始成本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2%,或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核销事项;

                                     60
    (十八)    审议批准对外捐赠支出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 5‰的事项;
    (十九)     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资产抵押项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或在一年内资产抵押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不包括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资金运用事项);
    (二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一)    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二)    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设立法人机构事宜。前述法人机构指由本公司直接
投资设立并对其实施控制的境内外公司;
    (二十四)    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1)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单笔或累计交易额占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 5%
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与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除外;
    (2)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3)    其他有关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需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监管规定要求需聘请中介机构事前
审计或评估的,应按照监管规定要求执行。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
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以上的交易;
    (二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任何其他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部分职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前述规定不适用于(1)
公司对下属成员公司的担保行为,(2)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诉讼担保行
为。
    公司对下属成员公司的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事
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要求的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61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出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其中,对于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约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个工作日前发出
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或 15 日(以较长
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
在册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公司须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前述召集人指根据本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
东大会的人。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   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三)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四)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五)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
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
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
作出认真的解释;
    (六)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

                                     62
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
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
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七)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八)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
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九)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十)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
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该等公告,应当在证
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依据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七条的
规定在本章程第七十二条载明的期间内发出,包括用公告方式在本公司及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发布。股东大会通知一经公告或由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七条允
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视为所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七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尽管存在前述规定,代表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
算机构的代表或代理人无须出示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七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GDR 存托人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
联互通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63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
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
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   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   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
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机构(或其
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
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
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
可结算机构(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本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八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
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表决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十一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
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
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八十二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
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
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
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三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

                                     64
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并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二条     除非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需要以投票方式进行,或下列人

                                     65
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   会议主席;
    (二)   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   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需要以投票方式进行或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
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
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
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九十三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
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
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
的决议。
    第九十四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公司在计票时,无效
表决票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内。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预、决算报告;
    (六)   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   对外捐赠支出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 5‰的事项;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五)   本章程的修改;
    (六)   根据公司适用的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审议批准资产比率、代价
比例、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股本比率的任意一项计算在 25%以上的各项投资事

                                     66
项;
    (七)     审议批准公司单个项目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及其处置事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除外);
    (八)     审议批准单项或单笔资产初始成本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或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核销事项;
    (九)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     批准公司单笔资产抵押项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在一年内资产抵押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不包
括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资金运用事项);
    (十一)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    公司设立法人机构;
    (十三)    免去独立董事职务;
    (十四)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约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公司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30%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每一份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
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
    (一)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
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前述持股数
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四)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

                                     67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五)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
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担任会议主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因任何理
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席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继续开会。
    第一百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
票。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
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一百零三条     倘若任何股东按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得就任
何特定决议案作出表决或受限制只能对任何特定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任何在
违反该等规定或限制下由该股东作出或代表该股东作出的表决,将不会被计算在
内。
    第一百零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68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告决议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永久保存。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
的字样。
    如股本资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
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分别召
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   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
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   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
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
的权利;
    (四)     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

                                    69
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   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
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
权利;
    (七)   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
新类别;
    (八)   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   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   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     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     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
在涉及第一百零九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
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     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六十六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     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
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
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一十条由出席类别
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限要求按照本章程第七
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为考虑修订任何类别股份而召开的各该类别股东会议(续会除外)的法定人
数须为该类别已发行股份数至少三分之一的持有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
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本章程中有关股东
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70
    (一)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
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
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二)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中国证监会批准
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的;
    (三)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持有人将其股份转让给
境外投资者,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第十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
期从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议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应对每一个董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但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除外。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
在公司发出有关选举该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后及在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 7 日前
发给公司,而该通知期不得少于 7 日。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
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三年,自获选之日起算,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
合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规定的条件。违反本条规
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规定有关董事资格或者条件情形的,公
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71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增选或补选的董事,其任期为获选生效之日起至
该届董事会的任期届满之日止。
    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其它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由董事会委任为董
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的下届
股东年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
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董事应当并有权要求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
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各种资料或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董事会每年对董事进行尽
职考核评价,并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按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一年内,其对公司和股东仍承担忠实义务。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由十
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执行董事两名,非执行董事八名。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发年终股息的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72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
会秘书,根据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审计师、审计责
任人,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精算师、总法律顾问、首
席风险官、首席科技官、首席投资官、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拟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    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额低于上一年
度末净资产的 5%的重大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子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3)    其他有关监管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规定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与本章程第六十八条中的定义相同;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六)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十七)    选聘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
    (十八)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董事会法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
事或其他个人及机构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
他个人及机构行使。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审
议批准或授权总裁决定对外投资及其处置、资产购置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对
外捐赠等事项:
    (一)     审议批准单个项目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的对外投资(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除外),且根据公司适用不时修订的
《上市规则》,资产比率、代价比例、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股本比率计算均低

                                    73
于 25%的各项投资事项;其中,单个授权项目金额不得超过 10 亿元,且年度累
计授权不得超过 25 亿元;
    (二)   审议批准公司单个项目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处置事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除外);其中,单个授权
项目初始成本不得超过 5 亿元;
    (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资产购买事项中,单个授权项目金额不得超过 10 亿元,
且年度累计授权不得超过 25 亿元;资产出售与转让事项中,单个授权项目资产
账面净值不得超过 5 亿元;
    (四)   审议批准单项或单笔资产初始成本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2%,且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核销事项;其中,
单项或单笔授权项目资产初始成本不得超过 1 亿元,且年度累计授权不得超过 3
亿元;
    (五)   审议批准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年度累
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资产抵押事项;其中,单个授权项目
金额不得超过 10 亿元;
    (六)   审议批准对外捐赠支出总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 5‰的事项;其中,
单个授权项目支出不得超过 1000 万元,且当年授权支出总额不得超过 2500 万元。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对外投资以及第(五)项的资产抵押不包括正常业
务经营过程中的资金运用事项;本条第(三)项所称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决策及 ESG 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科技创新与消费者
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根据董事
会授权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由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及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
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占二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和法律等方面
的专业知识,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至少应当有一名以上的财务、会计或审计方面的
专业人士,或具备 5 年以上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经验。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非执行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大多
数。
    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和独立董事组
成,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董事会科技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74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
与此项处置建议前 4 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
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
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
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市场开发、兼并收购、新领域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前,对投
资额或兼并收购资产额达到公司总资产 10%以上的项目应聘请社会咨询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应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董
事会会议召开至少十四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会议事由和议
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有紧急事项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董事长,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及会议文件应及时交送全体董事并至少
在计划举行董事会会议日期的三天前(或协定的其他时间内)送达全体董事。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本条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执行董事及
非执行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可要求提
供补充材料。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在举行该类会议时,
只要与会董事能清楚听到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
亲自出席会议。

                                     75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该决议应于足以使其生效的最后一名董事签署
当日开始生效。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作出决议。有提案权的机
构或个人因特殊事由提出临时议案,经公司所有董事一致同意豁免临时议案的程
序瑕疵的,可以对临时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表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方案、薪
酬方案、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聘任及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包括依据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三条的规定受托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口头或书面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董事会表决的反对票和赞成票相
等时,董事长无权多投一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董事原则上不得接受
超过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或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关
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若股东大会表决权比例因回避而低于章程规定或法定比例的,仍由董事会审
议且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关于回避的规定,但关联方应出具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
声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秘书应备存董事会会议记录,若有
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该董事在任何合理的
时段查阅。

                                   76
    第一百三十六条     若有大股东或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
会认为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行董事会会议(而非书面决议)方式处理。
在交易中本身及其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董事会会
议。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要求。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保险消费者、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最多同时在四家境内
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诚信、独立、勤勉履行职责,不受本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第一百四十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独立性;
    (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四)   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五)   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管理、财务、会计、金融、保险、精算、投资、风
险管理、审计、法律、经济等工作经历,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六)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相关监管机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它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近三年内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十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本项所称股东单位包括该股东逐级追溯的各级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
动人以及该股东的附属企业。
    (二)   近三年内在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77
    (三)   近两年内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法律、审计、
精算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   近两年内在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各自附属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
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七)   任何不符合各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规定的人
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通过下列方式提名:
    (一)   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
    (三)   监事会提名;
    (四)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
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的,应当通过会议决议方式做
出。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详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职称、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过往担任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前,应当履行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审
查程序。对于非经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薪酬委员
会应当就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提名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是否
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当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对其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主动
向董事会申明,并同时申请表决回避。
    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个人申明后,应当以会议决议方式对该独立董事是否
符合独立性要求做出认定。董事会认定其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主
动提出辞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和所任职董事会专业
委员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

                                     78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公司应当
在 3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1 年内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向其发出书面提示。独立董事在一届任期
内 2 次被提示的,不得连任。
    因独立性丧失且本人未主动提出辞职的,或者存在未尽勤勉义务等其他不适
宜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且本人未主动提出辞职的,股东、董事、监事可以
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交免职建议和事实证明材料,董事会应当对免职建议进行
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被提议免职的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作出申辩和陈
述。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15 天书面通知该独立董事,告知其免职理
由和相应的权利。被提议免职的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表决前有权向会议做出申辩
和陈述。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且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董事会、
保险消费者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
于最低要求时,在新的独立董事任职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其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免职的除外。
    独立董事辞职、被免职或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其任职资格的,
公司应当自收到辞职报告、被免职或被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 3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
会改选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
别职权:
    (一)   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规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
况以及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作出判
断前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所审议的关联交
易存在问题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二)   经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   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79
    (四)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赋予的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重大关联交易;
    (五)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六)   利润分配方案;
    (七)   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
    (八)   独立董事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中小股东或保险消费者权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
    (九)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投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或者认为发表意见存在障碍的,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事项可能损害公司、保险消费者或者中小股东
利益,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不接受
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
管理层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为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内部环
境,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80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时,可以向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说明情况,董
事长或总裁应当责令相关人员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董事长或总裁未采取行动,或相关人员不予改正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充分体
现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制订独立董事津贴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津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
和年度履职评价结果。
    除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人
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它利益。

                          第四节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
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其主
要职责是:
    (一)   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   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   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
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一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副总裁、总精算师、总审计师、总法律顾问、
首席风险官、首席科技官、首席投资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审计责任人等,该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裁指定的其他人员共同组成公司经营管
理委员会。总裁对董事会负责,主持经营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81
    (二)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精算师、总法律顾问、首席风险官、
首席科技官、首席投资官、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
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总裁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董事长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管理、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等经营管理情况。
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裁应当拟订总裁工作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裁工作规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工作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
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   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
营绩效评估等;
    (三)   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   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
据和报告;
    (六)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有权列
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2
                              第十二章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副主
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规定的条件。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协助监事会主席工作,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程
序参照董事辞职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两名股东代表、两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
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本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股东
代表监事候选人。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议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应当向股
东提供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审议监事选举的议案,应对每一个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但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除外。
    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会
议并作出决议,该决议应于足以使其生效的最后一名监事签署当日开始生效。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的董事、总裁、
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83
    (四)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   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十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
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
门报告情况。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时,应当
依法要求其立即改正。董事会拒绝或者拖延采取改正措施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不接受监事会意见的,监事会应当向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
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监督职责。


                                   84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副
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   非自然人;
    (九)   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
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
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何不合规行为
而受影响。
    第一百八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规则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
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   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   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四)   不得剥夺股东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
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
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
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
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

                                      85
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一)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    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三)    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
人行使;
    (四)    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
    (五)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
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
自己谋取利益;
    (七)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
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    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
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
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
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要求。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相关人”)做出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能做的事:
    (一)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者未成
年子女;
    (二)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
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
(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    由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单独

                                    86
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   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
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
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
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本章程
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己订立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关系时(公
司与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
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
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不得于任何批准其或其联系人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的会议
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该会议的法定人数。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
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
是对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
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与某合同、交
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
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
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害关系,则在通知
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
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缴纳应由其本人缴纳的税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员的相
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87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二)   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
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
司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   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公司可以向有关董
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但提供贷款、贷款担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收
到款项的人应当立即偿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违反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
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   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前述条款中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
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外,公司有
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赔偿由于其
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   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代表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义务)
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
    (三)   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出因违反
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四)   追回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收受的本应
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五)   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退还因本应
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或者可能赚取的利息。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并
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   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88
    (二)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三)   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   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
诉讼。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
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
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
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   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   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
与本章程第六十六条中的定义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
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
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须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书面合约,其中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规定:
    (一)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符合《公司法》、
《特别规定》、本章程、《收购守则》及《股份购回守则》的规定,并协议公司将
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该份合约及其职位概不得转让;
    (二)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向代表每位股东的公司作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
行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及
    (三)   跟第二百六十四条相等的仲裁条款。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
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以前备置

                                     89
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予
附载的各份文件)及损益帐或收支帐(含前述报告)或财务摘要报告以邮资已付的
邮件于股东大会举行前至少 21 天交付或以邮递方式送交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
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所允许采纳的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
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
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如果境外上市
地允许采纳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则可以仅采用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
表,无需按照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分别编制两份财务报表。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
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所允许采纳的会计准则编制。如
果境外上市地允许采纳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则可以仅采用中国会计准则
编制财务报表,无需按照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分别编制两份用于
公布或披露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的财务报表。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两次财务报告,即在每一会计年度的
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20 天内
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的中期会计报告及年度会计报告完成后,应按照中国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手续及公布。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规定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和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
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   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90
    (二)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   现金;
    (二)   股票。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除下述特殊情况外,公司利润分配时,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
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一)   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低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标准;
    (二)   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
影响的;
    (三)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
影响的;
    (四)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的不利变化;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分红的其他情形。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审
慎研究并作出决议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董
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与
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接受独立董事及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
施的监督。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
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分配的股利及
其他应付的款项,由收款代理人代该等证券持有人保管该等款项,以待支付予该
等持有人。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
求。
    公司为其在香港上市的 H 股股东委托的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
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权以邮递方式发送股息单,也有权在下列情况出现

                                   91
时终止以邮递方式发送股息单:
    (一)   该等股息单至少连续两次未予提现;或者
    (二)   该等股息单第一次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利息,
但股份持有人无权就预缴股款参与其后宣布的股息。如获授权没收无人认领的股
息,该权力在适用的有效时限届满前不得行使。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在符合下列两项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权出售未能联络到
的股东的股份:
    (一)   有关股份于 12 年内至少已三次派发股息,而于该段期间内无人认领
股息;
    (二)   公司在 12 年届满后于报章上刊登广告,说明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向,
并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该意向。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监管机关有关规定提取、缴纳或运用各项保
证金、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第十五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建立由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管理层负责实施、三道
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风险与合规管理框架。
    各部门和各级机构履行风险与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与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风险与合规管理部门及岗位履行风险与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支持、
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各级机构开展风险与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风险与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定期对公司的风险与
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审计。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统筹协调建立覆盖集团和子公司的一致的风险与合规
体系,确定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偏好,运用各类风险管理工具对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控制、监督和改进,构建与公司经营管理全面融合的内控体系,构建全面、
全程、全员的风险防控体系。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合
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首席风险官或合规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与风险或合规管
理有利益冲突的工作。公司配备专职风险与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各项风险与
合规管理活动。公司确保风险与合规管理部门及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
预算和考评。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由董事会领导下的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董事会
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在本公司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统一实

                                    92
施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
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及评价。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并实行内部审计政策。
统一制定实施审计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制
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指导,内
部审计政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人力资源计划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董事会批准,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考
核和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等资源应
当由董事会督促管理层提供保障。
    审计责任人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为公司财务报
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公司的
其他财务报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每次年度股东大会
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为止。
    第二百二十七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   随时查阅公司的账簿、记录或者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   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
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   出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
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二十八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
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东
大会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决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
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
受影响。
    第二百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
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93
    第二百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应当送给拟聘
任的或者拟离任的或者在有关会计年度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离任包括被解聘、
辞呈和退任。
    (二)    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
知股东,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晚,否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的通知上说明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陈述;
    (2)    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程规定的方式送给股东。
    (三)    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按本款(二)项的规定送出,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大会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四)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下会议:
    (1)    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
    (2)    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大会;
    (3)    因其主动辞呈而召集的股东大会。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前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
信息,并在前述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呈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二百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呈书面通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
的方式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
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
    (一)    认为其辞呈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
明;或者
    (二)    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书面通知的 14 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
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二)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以邮资
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位有权得到公司财务报告的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
的地址为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呈通知载有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
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就辞呈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第十七章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统一制定适用本公司及子公

                                      94
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关联交易、内部审计、信
息披露等,并督促子公司建立和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可在与保险保障相关的养老、健康、新技术应用等新
领域建立鼓励创新的容错机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的前提下,创新项目
如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
流程,且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同时将创新工作作
为个人考核、职务晋升和奖励的依据之一,鼓励参与创新工作。

                            第十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递;
    (二)   以邮件方式邮寄;
    (三)   以速递方式送递;
    (四)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五)   以传真方式发送;
    (六)   以公告方式进行;
    (七)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在本公司及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发布;
    (八)   以在报纸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方式进行;
    (九)   本公司和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十)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形式。
    即使本章程对任何通知、通讯或其他文件的发布或通知形式另有规定,在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选择采用本条第(七)项规定的通
知形式发布通知、通讯或其他书面材料,以代替向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专
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书面文件。
    第二百三十八条     股东或董事向公司送达的任何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
明可由专人或以挂号邮件方式送往公司之法定地址。
    第二百三十九条     通知以邮递方式送交时,只须清楚地写明地址、收件人姓
名(名称)、预付邮资,并将通知放置信封内,而包含该通知的信封寄出 48 小时
后,视为已收悉。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除
非已按照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方式发送,须按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注册地址专人送达持有注册股份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或以邮递等方式根据股
东名册所载地址寄予每一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第二百四十一条     若证明股东或董事已向公司送达了通知、文件、资料或书

                                     95
面声明,须提供该有关的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已于指定的送达时间内以
按照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方式送达;由专人送达的,提供公司的收件确
认,以挂号邮件送达的,只须清楚并以邮资已付的方式寄至正确的地址的证明材
料。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须向香港联交所送交的一
切通告或其他文件,须以英文撰写或随附经签署核证的英文译文。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
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上市公司公告和信息披
露文件。公司指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作为刊登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发布的公司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九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办理有关
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
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
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对 H 股股东,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件方式送达。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
公告三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第二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
公告三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十章 公司治理特殊事项


                                   96
                          第一节   替代和递补机制

    第二百四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会指定的临时负责人代行总裁
职权。
    董事长、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的,公司
应按章程规定重新选举董事长、聘任总裁。

                      第二节   治理机制失灵的处理方案

    第二百五十条     当公司出现本章程约定的如下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公司
应启动相应的内部纠正程序。
    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   董事会连续一年以上无法产生;
    (二)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
    (三)   公司连续一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
    (四)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连续一年以上不
能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
    (五)   因偿付能力不足进行增资的提案无法通过;
    (六)   公司现有治理机制无法正常运转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
情形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一条     当出现本章程约定的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形且公司采取
的内部纠正程序无法解决时,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3 以上股份的股东、
过半数董事有权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对公司进行监管指导。
    第二百五十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存
在的情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治理风险,已经严重危及或
者可能严重危及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保险资金安全的,股东、公司承诺接受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的要求公司增加资本金、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转让所持公司股权等监管措施;对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承诺接受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采取的整顿、接管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股东负有支持公司改善偿付能力的
义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增资或者不增资的股东,应当同意其他股东或
者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改善偿付能力:
    (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公司增加资本金的;
    (二)   公司采取其他方案仍无法使偿付能力达到监管要求而必须增资的。

                                     97
                      第二十一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经批准后解散并依法进行清
算: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的解散须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方能生效。
    清算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
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
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股东、
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五十六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除
外),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
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算开始后 12 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债务。
    股东大会关于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立即终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报告一次清算组的收
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
    第二百五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内容应当经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五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98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
产进行评估。
    第二百五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清算费用;
    (二)   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
    (三)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四)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五)   缴纳所欠税款;
    (六)   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
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六十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
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将前述文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二章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
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公司法》、《保险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99
    (四)   其他导致章程必须修改的事项。
    第二百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应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涉及《到境外
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章 涉及 H 股股东争议的解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一)   凡 H 股股东与公司之间,H 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H 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本章程、《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
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
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
其身份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
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二)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
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三)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四章 附       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规范本公司公司治理的
有关规则。有关规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英文书写。两种版本同等有效。两种版本的
章程与有任何差异,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六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另有规定外,本章程所称“以上”、

                                   100
“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过”、“超过”、“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章程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
相同。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七十条     本章程及其附件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101
附件:

                          公司历次股份转让及增资记录
      一、公司历次增资情况
       1、1995 年增资
      1995 年 3 月 11 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5]61 号文批准本公司在 1995 年年底前增
资到 20 亿元,由交通银行等 141 家单位以货币形式出资。本次招股采用定向募集的方式,
招股对象全部为法人,主要包括:数家当时符合入股条件的金融机构(包括交通银行);一批
国有大中型企业;用财政节余资金投资的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等。本次增资的价格为每股
1.248 元,总认购股数为 1,005,9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25,536.32 万元。该次增资
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20.06 亿元。
      本次增资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1    交通银行                                                          172,400,000
 2       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                                            50,000,000
 3       辽河石油勘探局                                                  30,000,000
 4       云南红塔(集团)总公司                                            25,000,000
 5       上海市烟草(集团)公司                                            20,000,000
 6       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00,000
 7       南京市财政局                                                    20,000,000
 8       福建省轮船总公司                                                20,000,000
 9       天津市海运公司                                                  20,000,000
 10      大连市财政局                                                    15,000,000
 11      吉化集团公司                                                    10,500,000
 12      杭州市财政局                                                    10,200,000
 13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10,000,000
 14      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15      上海一百(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16      上海住总(集团)总公司                                            10,000,000
 17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司                            10,000,000
 18      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                                        10,000,000
 19      江苏省财政厅                                                    10,000,000
 20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0,000,000
 21      广州珠江电力工程公司                                            10,000,000
 22      吉林市财政局                                                    10,000,000
 23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10,000,000
 24      镇江市财政局                                                     6,700,000


                                          102
25   上海华联(集团)公司                   5,000,000
26   上海市锦江(集团)公司                 5,000,000
27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                     5,000,000
28   扬州市信益房地产开发公司             5,000,000
29   舟山市财政局                         5,000,000
30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5,000,000
31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公司             5,000,000
32   南京港务管理局                       5,000,000
33   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                   5,000,000
34   江苏省丝绸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35   南京林海山庄                         5,000,000
36   江苏省经济贸易总公司                 5,000,000
37   南京江浦泉城工贸总公司               5,000,000
38   连云港市资产开发投资公司             5,000,000
39   徐州电业局                           5,000,000
40   大屯煤电公司                         5,000,000
41   安徽蚌埠浮法玻璃总公司               5,000,000
42   茂名市财政局                         5,000,000
43   佛山市财政局                         5,000,000
44   江门市财政局                         5,000,000
45   中山市农银实业发展公司               5,000,000
46   汕头市财政局                         5,000,000
47   梧州市财政局                         5,000,000
48   国营西江造船厂                       5,000,000
49   中国石化四川维尼纶厂                 5,000,000
50   重庆市财政局                         5,000,000
51   东风十堰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52   湖北省清江水电开发总公司             5,000,000
53   湖南省海达汽车机电销售公司           5,000,000
54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                 5,000,000
55   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             5,000,000
56   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5,000,000
57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5,000,000
58   北京市旅游公司                       5,000,000
59   中国石化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5,000,000
60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5,000,000
61   山西省统配煤矿劳动保险公司           5,000,000


                                    103
62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5,000,000
63   大连龙兴海运公司                     5,000,000
64   中国大连外轮代理公司                 5,000,000
65   锦州市财政局                         5,000,000
66   山东新华制药厂                       5,000,000
67   淄博市财政局                         5,000,000
68   东北制药总厂                         5,000,000
69   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5,000,000
70   甘肃省电力工业局                     5,000,000
71   华能(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72   中国寰岛(集团)公司                   5,000,000
73   中国电子进出口浙江公司               5,000,000
74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5,000,000
75   昆明市财政局                         5,000,000
76   云南纺织厂                           5,000,000
77   云南省卷烟销售公司                   5,000,000
78   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公司               5,000,000
79   云南烟草储运公司                     5,000,000
80   昆明卷烟厂                           5,000,000
81   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             5,000,000
82   成都市财政局                         5,000,000
83   四川航空公司                         5,000,000
84   吉林省石油总公司                     5,000,000
85   郑州卷烟厂                           5,000,000
86   合肥市财政局                         5,000,000
87   安徽外贸财务实业开发总公司           5,000,000
88   南通交通建设投资公司                 5,000,000
89   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90   厦门市财政局                         5,000,000
91   中国烟草福建进出口公司               5,000,000
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             5,000,000
93   乌鲁木齐铁路局                       5,000,000
94   新疆独山子炼油厂                     5,000,000
9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             5,000,000
9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一钢铁总厂         5,000,000
9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公司             5,000,000
98   泰安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5,000,000


                                    104
99    济宁市财政局                                     5,000,000
100   温州电力实业总公司                               5,000,000
101   包头市财政局                                     5,000,000
102   福建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4,000,000
103   北海市财政局                                     4,000,000
104   青岛市财政局                                     4,000,000
105   扬州市财政局                                     3,500,000
106   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
107   昆山市财政局                                     3,000,000
108   南京市投资公司                                   3,000,000
109   增城市汽车工业发展总公司                         3,000,000
110   铁道部第五工程局                                 3,000,000
111   陕西金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
112   云南省烟草综合经营服务公司                       3,000,000
113   启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3,000,000
1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3,000,000
115   肥城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3,000,000
116   绍兴丝绸印花厂                                   2,200,000
117   常州证券有限公司                                 2,000,000
118   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分公司                         2,000,000
119   绍兴县第一涤纶厂                                 2,000,000
120   浙江老凤祥首饰厂                                 2,000,000
121   南京市机械五金矿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122   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
123   南昌市财政局                                     2,000,000
124   乐平市财政局                                     2,000,000
125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2,000,000
126   丹东汽车制造厂                                   2,000,000
127   山东农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128   兰州西兰物资总公司                               2,000,000
129   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130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2,000,000
131   阿克苏地区绿色实业开发公司                       2,000,000
1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2,000,000
133   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分公司                         2,000,000
134   瑞安市财政局                                     2,000,000
135   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                             1,500,000


                                       105
 136        绍兴市财政局                                                  1,000,000
 137        绍兴县财政局                                                  1,000,000
 138        江西省财务发展公司                                            1,000,000
 139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技措资金管理处                              1,000,000
 140        新疆化肥厂                                                    1,000,000
 141        黄石市经济实业开发总公司                                        900,000
                                   合计
                                                                      1,005,900,000


       2、 2002 年增资
      2002 年 12 月 12 日,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2]147 号文批准同意,公司向宝钢集团有
限公司在内的 12 家股东增发 229,361 万股内资股份。本次增资价格为每股 2.50 元,总认购
股数为 2,293,61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73,402.5 万元。
       2002 年 12 月 18 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变审[2002]119 号文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43 亿元。
      本次增资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 号                           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1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564,010,000
  2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430,000,000
  3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385,100,000
  4         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                                        375,000,000
  5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301,041,500
  6         上海宝钢地产有限公司                                        124,000,000
  7         上海久事公司                                                 67,098,750
  8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3,159,750
  9         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8,000,000
  10        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5,000,000
  11        承德昊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1,000,000
  12        镇江市自来水公司                                                200,000
                                 合   计                              2,293,610,000
       3、2007 年增资
       2007 年 4 月 16 日,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7]428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向宝钢集团
有限公司等老股东新增发行 1,066,700,000 股;向 Parallel Investors Holdings Limited
和 Carlyle Holdings Mauritius Limited 新增发行 1,333,300,000 股,合计新增股份 24
亿股。
      2007 年 5 月 17 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改[2007]584 号文同意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67 亿元。
       本次增资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 号                          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1、     Parallel Investors Holdings Limited                    1,051,785,087

                                             106
    2、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676,235,705
    3、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283,794,295
    4、     Carlyle Holdings Mauritius Limited                                       281,514,913
    5、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06,670,000
                                       合   计                                     2,400,000,000
     4、2007 年公开发行 A 股上市
     根据 2007 年 7 月 30 日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7]978 号文批准,以及 2007 年 12 月 6
日 证 监 会 证 监 发 行 字 [2007]456 号 文 核 准 , 公 司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1,000,000,000 股,并于 2007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次股份发行完成后,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77 亿元。
     5、2009 年公开发行 H 股并上市
     根据 2009 年 9 月 21 日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9]1007 号文批准,以及 2009 年 11 月
23 日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217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900,000,000 股,并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该次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
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86 亿元。
     6、2012 年非公开发行 H 股并上市
     根据 2012 年 9 月 29 日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12]1186 号文批准,以及 2012 年 10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24 号文核准,公司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总计 462,000,000 股,并于 2012 年 11 月 14 日完成非公开发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该
次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90.62 亿元。
     二、历次股份转让情况
     1、 交通银行的出资和转让
     1991 年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及其 10 家分行向本公司出资 430,000,000 元;1992 年交通银
行下属 40 家分行及支行向本公司出资 401,000,000 元;本公司 1995 年增资时,交通银行认
购了 172,400,000 股股份,至此,交通银行持有本公司共计 1,003,400,000 股股份。
     1999 年 8 月 28 日,交通银行和上海市政府签订了关于转让本公司股权的协议,交通银
行将其持有的全部 1,003,400,000 股股份转让给上海市政府,转让对价为 1,865,102,000
元,涉及股份数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50.01%。此次转让经财政部财债字[1999]165 号文
批准。
     2、上海市政府的转让
     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0]70 号和保监复[2000]135 号文批准,上海市政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的 190,901,250 股、190,901,250 股、300,958,500 股和 120,000,000 股股份分别转
让给上海久事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红塔实业有限
责任公司,转让价格分别为每股 1.186 元、每股 1.186 元、每股 1.49 元和每股 1.44 元,转
让涉及股份占本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约为 40.1%,上海市政府仍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持有
200,639,000 股。
     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变审[2001]86 号文批准,上海市政府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的全部股份无偿划转给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转让
     2007 年 11 月,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因内部调整,将其持有的 950,000,000 股、上海宝钢


                                                 107
  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 375,000,000 股、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持有的 8,000,000 股和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 7,000,000 股本公司股份分别以每股 3.00 元、每股 2.50 元、
  每股 4.27 元和每股 4.27 元的价格转让给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华宝投资有限公
  司。转让后,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340,000,0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20%。此次转让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7]1458 号文批准。
         4、其他股权变动
         (1)除上述股权转让外,截至发行 A 股上市前,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包括股东更名)及相
  关批准或备案情况如下:

  时间        批文或备案                           股份变动说明
1999         中 国保 监会   北京市旅游公司更名为北京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 监 复
             [1999]13号
1999         中 国保 监会   舟山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1,000万股、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将其持有
             保 监 复       的500万股、泰安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以及中山市
             [1999]54号     农银实业发展公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均为每股1.4元。
1999         中 国保 监会   上海市锦江(集团)公司更名为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保 监 复
             [1999]79号
1999         中 国保 监会   江苏省财政厅将其持有的1,000万股转让给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保 监 复       公司,为无偿划转。
             [1999]104      攀枝花市开源实业总公司将其持有的150万股转让给攀枝花市国有资
             号             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未获知其转让价格。
1999         中 国保 监会   山东新华制药厂更名为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 监 复
             [1999]133
             号
1999         中 国保 监会   启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将其持有的300万股转让给南通
             保 监 复       交通建设投资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248元。
             [1999]239
             号
2000         中 国保 监会   浙江省绍兴县商业总公司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绍兴县银翔经济
             保 监 复       实业总公司,本公司未获知其转让价格。
             [2000]22号
2000         中 国保 监会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山东新华制药股份
             保 监 复       有限公司,为无偿划转。
             [2000]162
             号
2000         中 国保 监会   浙江青鸿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00万股转让给天津市中环半
             保 监 复       导体公司,本公司未获知其转让价格。
             [2000]265
             号
2001         中 国保 监会   绍兴轧钢厂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绍兴丝绸印花厂,转让价格为每
             保 监 变 审    股1.0元。
             [2001]11号     绍兴丝绸印花厂更名为绍兴丝绸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2001         中 国保 监会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65万股转让给辽源市东海羽绒服
             保 监 变 审    装总厂,转让价格为每股4.00元。


                                            108
       [2001]17号     绍兴钢铁总厂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上海海翔物业有限公司,转让
                      价格为每股1.00元。
                      甘肃源绒联营公司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甘肃省电力公司,转让价
                      格为每股1.47元。
                      慈溪市邮电局将其持有的100万股转让给慈溪市广联通信有限公司,
                      转让价格为每股1.16元。
                      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铜山县淮海包装建
                      材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16元。
                      余姚市机械设备成套公司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余姚市吉祥贸易
                      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30元。
                      余姚市木材公司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余姚市中达石化有限公司,
                      转让价格为每股1.30元。
                      连云港市物资局将其持有的30万股转让给连云港市兴业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449元。
2001   中 国保 监会   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更名为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石油有限责任
       保 监 变 审    公司。
       [2001]18号     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公司更名为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一钢铁总厂更名为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茂名金华财务发展公司更名为茂名众和经济发展公司。
                      广州珠江电力工程公司更名为广州发展集团公司。
                      遵义铝厂更名为遵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市财政证券服务公司更名为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西北电力集团公司更名为陕西省电力公司。
                      湖北省清江水电开发总公司更名为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01   中 国保 监会   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公司、贵州赤水天然气化肥厂等36家股东
       保 监 复       更名。
       [2001]25号
2001   中 国保 监会   云南红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云南红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保 监 变 审
       [2001]69号
2001   中 国保 监会   东北制药厂将其持有的500万股、承德市基建物资总公司将其持有的
       保 监 变 审    30万股转让给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48元。
       [2001]86号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9,620.125万股转让给上海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90元。
                      红塔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2,500万股转让给云南红塔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00元;扬州信益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持有的500
                      万股转让给云南红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45元。
2001   中 国保 监会   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报283家单位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保 监 复
       [2001]106
       号
2001   中 国保 监会   淮南市粮食局三库更名为安徽淮南田家庵国家粮食储备库。
       保 监 复       四川省川威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
       [2001]227      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更名为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号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
                      限公司。
                      甘肃省财政厅将其持有的100万股转让给甘肃省信托投资公司,转让
                      价格为每股1.16元。

                                      109
                      黄石市经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90万股转让给黄石市地方
                      铁路公司,本公司未获知其转让价格。
                      黑龙江省水电建设管理局将其持有的100万股转让给牡丹江龙电实业
                      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16元。
                      遵义新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遵义电力房地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248元。
                      浙江老凤祥首饰厂将其持有的200万股转让给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
                      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248元。
                      辽源市东海羽绒服装总厂将其持有的265万股中的100万股转让给辽
                      源市自来水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16元。
                      江门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江门市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为无偿划转。
                      瑞安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200万股转让给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
                      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248元。
                      连云港市金属材料总公司将其持有的30万股转让给连云港市资产开
                      发投资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48元。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将其持有的317.5万股、65.7万股和362.8万股分别
                      转让给上海市邮政局、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上
                      海市电信公司,为无偿划转。

                      大连龙兴海运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大连铁路房屋开发
                      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248元。
                      贵阳银通贸易开发公司将其持有的300万股转让给中铁五局(集团)有
                      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30元。
                      徐州电业局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徐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转让
                      价格为每股1.248元。
                      肥城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300万股转让给山东泰山轮胎
                      厂,转让价格为每股1.48元。
                      承德市奥林实业开发总公司将其持有的30万股转让给承德市裕华时
                      代科贸公司,本公司未获知其转让价格。
                      镇江市信托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100万股转让给镇江市资产经营公
                      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16元。
                      黄石远祥物业发展公司将其持有30万股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
                      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16元。
                      上虞市广通实业开发公司将其持有的30万股、大屯煤电公司将其持有
                      的500万股、鑫通综合经营公司将其持有的60万股、绍兴县商业总公
                      司将其持有的50万股、厦门市地方建筑材料公司将其持有的100万股、
                      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00万股、中国石油总公司辽源
                      分公司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转让价格均为
                      每股1.48元。昌吉回族自治州技措资金管理处将其持有的100万股转
                      让给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485元。合肥金穗实业
                      总公司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转让价格为每
                      股1.49元。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劳动服务公司将其持有的50万股
                      转让给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50元。
2001   中 国保 监会   确认本公司注册资本为20.0639亿元;确认除5家发起人股东外的本公
       保 监 复       司的268家股东的投资资格。
       [2001]239
       号
2002   中 国保 监会   江苏省经济贸易总公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上海万可实业有限
       保 监 变 审    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50元。

                                      110
       [2002]38号     江西前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30万股转让给新余市新华实
                      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未获知其转让价格。
                      杭州凤起建设实业总公司更名为杭州东河建设开发公司。
2002   中 国保 监会   湖北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上海国鑫投资
       保 监 变 审    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58元。
       [2002]99号
2002   中 国保 监会   陕西金花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金花投资有限公司。
       保 监 变 审    承德电力实业总公司更名为承德昊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2002]118      长江经济联和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更名为南京长江
       号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烟草福建进出口公司更名为中国烟草福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连云港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更名为连云港市蓝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
                      司。
                      茂名众和经济发展公司更名为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
                      甘肃省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市财政局将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淄博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
                      无偿划转。
                      合肥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合肥兴泰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为无偿划转。
                      昆明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昆明市国有资产(持股)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为无偿划转。
                      南京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2,000万股转让给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
                      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无偿划转。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宁波市镇海区海江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无偿划转。
                      上虞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100万股转让给上虞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为无偿划转。
                      梧州市财政局将其持有500万股转让给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为无偿划转。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200万股转让给克拉玛依市国有资产投
                      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无偿划转。
                      遵义市红花岗区财政局将其持有的43.11万股、遵义市信托投资公司
                      将其持有的30万股转让给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均为无偿划转。

                      锦州财政局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锦州市国发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00元。
                      杭州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1,020万股转让给杭州市财务开发公司,转
                      让价格为每股1.248元。
                      扬州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350万股转让给扬州市能源交通投资公司,
                      为无偿划转。
                      镇江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970万股、丹阳市财政局将其持有50万股、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将其持有的30万股以及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将其持有70万股转让给镇江市资产经营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16
                      元。
                      绍兴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250万股转让给绍兴市财政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价格为每股1.00元。
                      绍兴县财政局将其持有的100万股转让给绍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
                      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00元。


                                      111
昆山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300万股转让给昆山市信达会计专业服务有
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248元。
茂名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400万股转让给茂名市三维经济发展有限公
司,为无偿划转。
辽源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150万股转让给吉林市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36元。
吉林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1,000万股转让给吉林市中天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248元。
金昌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100万股转让给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本公司未获知其转让价格。
大连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1,500万股转让给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
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6766元。
南昌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江西洪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68元。
新余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60万股、新余市商业局将其持有的30万股转
让给江西新余斯丽马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转让价格均为每股1.30元,。

新余市渝水区财政局国债服务部将其持有的30万股转让给新余市渝
水区文教用品厂,转让价格为每股1.30元。
乐平市财政局将持有的200万股转让给乐平市金财信息工程有限公
司,为无偿划转。
上海锦江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70万股转让给锦江(集
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16元。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1,000万股转让给江苏省国信资
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248元。
自贡市财源开发公司将其持有的30万股转让给自贡市国有资产经营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16元。
青岛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400万股转让给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价格为每股1.68元。
佛山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500万股、景德镇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300万
股转让给上海烟草工业印刷厂、四川航空公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
让给上海烟草工业印刷厂,转让价格均为每股1.75元。成都市财政局
将其持有的500万股、重庆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上海烟
草工业印刷厂,转让价格均为每股1.80元。汕头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
500万股、兴隆县财政局将其持有的30万股、寿王坟铜矿将其持有的
30万股、厦门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950万股转让给上海烟草工业印刷
厂,转让价格均为每股1.90元。济宁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500万股、
包头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上海烟草工业印刷厂,转让
价格均为每股2.00元。
上海住总(集团)总公司将其持有的1000万股转让给上海烟草(集团)
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5元。北海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400万股转让
给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95元。上海市浦东新区财
政局将其持有的2000万股转让给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转让价格为每
股1.98元。




                112
2002   中 国保 监会   2002年12月1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复[2002]147号文批准本集团增
       保 监 复       发22.9361亿股内资股份。2002年12月18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变审
       [2002]147      [2002]119号文同意本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43亿元。
       号 和保 监变
       审
       [2002]119
       号
2003   中 国保 监会   南京市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300万股转让给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
       保 监 变 审    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无偿划转。
       [2003]34号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9,620.125万股转让给上海国有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90元。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1,000万股转回给上海住总(集团)总
                      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424元。
2003   中 国保 监会   郑州卷烟厂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云南红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保 监 变 审    转让价格为每股2.00元。
       [2003]96号     余姚市龙山工业品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余姚市泗
                      门供销合作社,转让价格为每股1.168元。
                      湖南省海达汽车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新华联
                      控股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248元。
                      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65.7万股转让给上海国鑫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68元。合肥兴泰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格
                      为每股1.91元。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000万股转
                      让给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2.00元。
                      新疆石油管理局独山子石化总厂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克拉玛依
                      市独山子科思源石化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25元。
2003   中 国保 监会   上海沪昌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宝钢集团上
       保 监 变 审    海五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16元。
       [2003]159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上海国鑫
       号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75元。
                      厦门纵横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278.8万股转让给厦门邮
                      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68元。
2003   中 国保 监会   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5,000万股转让给上海宝钢集团公
       保 监 复       司,转让价格为每股2.43元。
       [2003]177      甘肃西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200万股转让给华宝信托
       号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股价格为每股1.84元。上海万可实业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
                      每股2.05元。
                      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上海国鑫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954元。

                      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200万股转让给常州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248元。
                      兰州赛特总公司将其持有的100万股转让给甘肃电力多种经营(集团)
                      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2.00元。
                      辽源市东海羽绒服装总厂将其持有的165万股转让给吉林省辽源亚东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00元。
2004   中 国保 监会   连云港港务局将其持有的300万股转让给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转
                      让价格为1.70元。



                                      113
       保 监 发 改    扬州市能源交通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350万股转让给扬州市扬子江投
       [2004]949      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248元。
       号             福建省国际旅游航空服务公司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福建省旅游有
                      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84元。
                      内江华诚棉纺织厂将其持有的90万股转让给内江创源纺织有限责任公
                      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16元。
                      淄博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淄博市城市资产
                      运营有限公司,为无偿划转。
                      安徽外贸财务实业开发公司将其持有的550万股转让给安徽锦华进出
                      口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24元。
                      四川省威远白塔(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30万股转让给四川省自贡富达
                      实业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1715元。

                      湖北黄石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0万股转让给湖北三环锻压机
                      床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00元。
2004   中 国保 监会   金花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00万股、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
       保 监 发 改    有的400万股转让给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转让价格均为每股
       [2004]1254     2.40元。
       号             合肥市迎福加油站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75元。承德市电机总厂将其持有的30万股转让
                      给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2.06元。
                      四川康达建材工业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200万股转让给山西振兴集团
                      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2.20元。
                      兰州钢铁公司将其持有的100万股转让给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为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兰州钢铁公司,原兰州
                      钢铁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由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2004                  上海宝钢地产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2,400万股转让给上海宝钢集团公
       中国保监会
                      司,转让价格为每股2.50元。
       保监发改
       [2004]1666     上海轻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上海国有资产
       号             经营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2.30元 。

2005   中国保监会     上海市陆家嘴弘安实业总公司将其持有的500万股转让给上海国有资
       保监发改       产经营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80元。
       [2005]752
       号
2005   太        保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转让给贵州航天工业有限责任公司16.89
       (2005)64 号    万股,系后者通过竞拍获得前者的所有破产资产(含本公司股份)。
       “关 于公 司   温州电力实业总公司转让给昌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0万股,为昌泰控
       股 东单 位转   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温州电力实业总公司,原温州电力实业总公
       股 和更 名的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由昌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报告”         上虞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上虞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万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16元。
                      甘肃电力多种经营(集团)公司转让给甘肃电力明珠集团有限公司100
                      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2.00元。
2005   太        保
                      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转让给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泉州抽纱厂
       (2005)79 号
                      5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16元。
       “关 于我 司
                      承德市裕华时代科贸公司股份转让给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万
       四 家股 东单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55元。
       位 转股 的报


                                      114
       告”           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划转给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00万股。
                      河北兴隆山楂集团公司转让给河北省兴隆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30万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67元。
2005   太        保   上海海翔物业有限公司转让给上海万可实业有限公司50万股,转让价
       (2005)148      格为每股1.40元。
       号“ 关 于公   昆山市信达会计专业服务有限公司转让给昆山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
       司 五家 股东   任公司3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34元。
       单 位转 股的   镇江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50万股,转让
       报告           价格为每股1.18元。
                      中国石油兰州炼油化工总厂、中国石油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分别划转100
                      万股给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转股价格为每股1.16元。
                      厦门金鹿经济建设发展公司转让给一汽财务有限公司50万股,转让价
                      格为每股1.80元。
2006   太        保   江苏天晴制药总厂转让给江苏农垦集团公司30万股,为无偿划转。
       (2006)45 号    广东省增城市汽车工业发展总公司转让给深圳市景鸿投资发展有限公
       “关 于公 司   司3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473元。
       股 东单 位转   中房集团自贡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给深圳市通乾投资股份有
       股 和更 名的   限公司3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40元。
       报告”         厦门邮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给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278.8万股,转
                      让价格为每股1.70元。
                      承德华峰商贸服务公司转让给大连爱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90万股,转
                      让价格为每股1.80元。
                      正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30万股,转让价
                      格为每股1.16元。
                      淮南市皖淮化工厂转让给上海伊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50万股,转让价
                      格为每股1.80元。
2006   太        保   辽源自来水公司转让给上海信琪实业有限公司1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
       (2006)151      股1.26元。
       号“ 关 于公   合肥对外贸易公司转让给上海林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0万股,转让价
       司 股东 单位   格为每股1.50元。
       转 股和 更名   安徽华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给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00万
       的报告”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80元。
                      上海住总(集团)总公司转让给南京长江投资产业有限责任公司1,000
                      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57元。
                      上海一百(集团)有限公司、华联(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将1,000万股、500
                      万股转让给百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均为每股1.248元。
                      江苏船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万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80元。
                      江西洪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00
                      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8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公司转让给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00万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85元。
                      吉林省辽源市亚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辽源辽河纺织有限责任公
                      司165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00元。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杭州沃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万股。
                      黄石市地方铁路公司转让给黄石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处90万股。
                      上海市电力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江夏水电工程
                      公司分别将200万股、500万股、650万股、99万股转让给国家电网公司。
                      上海信琪实业有限公司转让给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100万股。

                                       115
                      昆明卷烟厂转让给红云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0万股,为无偿划
                      转。
2007   太        保   云南省烟草卷烟销售公司转让给云南省烟草实业公司500万股,为无偿
       (2007)11 号    划转。
       “关 于公 司   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500万股,转
       股 东单 位转   让价格为每股2.53元。
       股 和更 名的   中国大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转让给北京富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
       报告”         万股,转让价格为2.0元。
                      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深圳市亚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
                      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91元。
                      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给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0万股,转
                      让价格为每股1.46元。
                      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
                      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中国石化集团扬子石油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转让
                      500万股、500万股、500万股、500万股、1,000万股给中国石化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均为每股1.46元。
                      攀枝花太平洋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转让给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80元。
                      上海市邮政局转让给北京富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71.5万股,转让价
                      格为每股1.82元。
                      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深圳市通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天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各25万股,转让价格均为每股1.49元。
                      厦门奔马实业总公司转让给厦门海德有限公司100万股,无偿划转。
                      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给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400万股,
                      转让价格为每股1.76元。
2007   太        保   上海翔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上海舜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50万
       (2007)62 号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4.80元。
       “关 于公 司   大连爱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转让给上海舜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30万
       股 东单 位转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3.20元。
       股 和更 名的   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
       报告”         限公司2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4.80元。
                      云南省烟草储运公司转让给云南中烟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0
                      万股,无偿划转。
                      甘肃电力明珠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给深圳市通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
                      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3.20元。
                      杭州沃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给深圳市通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万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60元。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转让给上海舜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30万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4.50元。
                      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给上海舜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30万股,
                      转让价格为每股4.50元。
                      新疆苑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让给深圳市银信宝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5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6.10元。
2007   太        保   余姚市校办企业总公司转让给上海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万股,转
       (2007)94 号    让价格为每股3.50元。
       “关 于公 司   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转让给云南省烟草实业公司500万股,无
       股 东单 位转   偿划转。




                                      116
       股 和更 名的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转让给京基集团有限公司10,000万股,转
       报告”         让价格为每股9.00元;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1,000万股,转让价格为
                      每股9.60元;七台河德利电力有限公司5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0.50
                      元;深圳市三九国裕发展有限公司5,0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9.00
                      元;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5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0.00元;上海证
                      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9.50元;北京有信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9.80元;源信行投资有限
                      公司10,0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8.35元;杭州财富实业有限公司500
                      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9.50元;安徽安粮担保有限公司600万股,转让
                      价格为每股9.30元;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1,500万股,转让价格
                      为每股9.00元;北京大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5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7.50元;中融国际信托投资公司5,333.5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4.27
                      元;上海潞安投资有限公司4,833.5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6.00元;上
                      海富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9.60元。
                      北京富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转让给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00万股,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371.5万股,转让价格均为每股
                      4.30元。
2007   太        保   安徽淮南田家庵国家粮食库转让给上海舜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30万
       (2007)157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5.30元。
       号“ 关 于我   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万
       司 股东 单位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6.10元。
       转 股和 更名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转让给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有限
       事 项 的 报    公司1,000万股,属于江苏国信集团吸收合并江苏国资经营公司,原江
       告”           苏国资经营公司持有的我司股份由江苏国信集团持有。
                      连云港众天信财会服务有限公司转让给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
                      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4.50元。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转让给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股,转让
                      价格为每股11.8元。
                      乐平市金财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给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
                      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9.50元。
                      连云港市资产开发投资公司转让给上海富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30万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5.80元。
2007   太        保   南京长江投资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7)178      1,0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0.00元。
       号“ 关 于我   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给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5,000万
       司 股东 单位   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1.50元。
       转 股和 更名   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转让给邳州市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150万股,
       事 项进 行备   转让价格为每股4.50元。
       案的请示”     上海舜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分别转让给上海钜银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1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4.70元;大连爱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0万股,
                      转让价格为每股3.20元。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转让给上海君知恩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371.5万股, 转让价格为每股4.30元;南通市金澜工贸有限公司56
                      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8.00元;上海君东服饰有限公司1500万股,转
                      让价格为每股9.00元;上海天迪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0万股,转
                      让价格为每股11.80元;上海麦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44万股,转让价
                      格为每股26.38元;上海华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万股,转让价格为
                      每股28.00元。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科思源石化有限公司转让给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5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26.38元。


                                      117
                         河南金星啤酒厂转让给河南金星啤酒集团投资有限公司50万股,转让
                         价格为每股7.50元。
                         辽阳财政证券公司转让给辽阳财发担保中心180万股,为无偿划转。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给北京共享智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9.80元。
注:根据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起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于 2004 年 7 月 7 日起
开始实施,并经 2005 年 3 月 28 日和 2007 年 7 月 5 日两次修订的《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
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变更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下的股东,不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但
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2)发行 A 股上市后,公司历次 5%以上股权变动(包括股东更名)及相关批准或备案情
况如下:

时间       批文或备案                                   股份变动说明

                             根据股东Carlyle Holdings Mauritius Limited、Parallel Investors
         中国保监会
                             Holdings Limited(以下合称“凯雷集团”)通知,Parallel Investors
         保监发改
2012                         Holdings Limited于2012年1月18日出售了18,000,000股公司H股,交
         〔 2011 〕 1981
                             易后凯雷集团合计持有425,147,600股公司H股,持股比例由5.15%下
         号
                             降至4.94%。
         中国保监会           上海烟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公司47,124,930股股份转让给
         保 监 发 改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后,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2012
         〔2012〕112号       有公司468,828,104股股份,上海烟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
                                                          司股份。
                             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53号文核准,发
                             行 111,668,291 份 GDR , 按 照 公 司 确 定 的 转 换 比 例 计 算 代 表
         太保〔2020〕113     558,341,455股普通股,于2020年6月22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号“关于变更持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020
         股 5% 以 上 股 东   9,062,000,000股增加至9,620,341,455股。本次发行上市前,上海海
         的报告”            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68,828,104股股份,占本次发行上市
                             前公司总股本的5.17%。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4.87%。




                                               118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2 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十      二



 关于修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必要修订:
     将第四十条:
     每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修改为:
     每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GDR存托人
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119
    ......
    修订原因:
    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
或其授权人,根据监管机构提出的修改要求,对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修订案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改。修订后的议事规则自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章程后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修订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20
附件: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及其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常规守则》(下统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
召集。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类别股东会议召开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并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
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六)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2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份
数计算。
    第七条      依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三)项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
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和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
       (二)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在收到
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集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
书面反馈意见,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报告;
       (三)   如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对原有议案如作出变更,应当征得提出原
有议案的股东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增加新的议案。
       (四)   如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
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前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六)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前述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予以备案。召集股东应自行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符合《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通知不得增加新的议案内容,否则应按本条规定的程
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请求;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七)   股东、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尽合理
注意义务,确保全体股东能够就会议召集和会议内容得到合理的通知,并尽可能
使会议召集程序与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召开现场大会的,会议
地点应当在本公司所在地。
    股东、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
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123
    第八条       依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五)项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
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
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
明会议的议题;
       (二)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在收到
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书
面反馈意见,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报告;
       (三)    如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
会议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依据本规则第六条第(六)项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
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监事会可以书面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并阐明会议的议题;
       (二)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在收到
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书
面反馈意见,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报告;
       (三)    如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会议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四)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
书面要求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根据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备案。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

    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议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
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议案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议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
    第十二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
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议案,但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124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议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议案的内容。前述召集人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人。
    第十三条     有权提出议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议案列入股东大会会
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
出。提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董事候选
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
数量;是否受过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
被提名人有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的情形以及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的声明。若董
事会拟向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向股东发出的会议通知中应列明董事会
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第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的,应当充分说
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风险点、控制办法、审批情况等。
    第十六条    承办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和解聘,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承
办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
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该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承办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如果承办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
事会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法定审计业务以填补空缺,但
必须在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承办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
的方式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决定通过。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承办公司财务
报告定期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按照本规则规定提出临时议案
外,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议案和作出对议案的修改。
    若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知悉任何有关需股东批准的交易的重
要资料,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的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
出经修改或补充的会议通知及向股东提供该等重要资料。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保证至少有 10 个工作日的间隔期。

                                  125
    若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的临时议案,董事会应
公告或发出补充会议通知。公告或补充会议通知所披露的资料须包括该董事候选
人(包括连选连任人士或参选新人)的资料。董事会在此情况下,应当评估是否需
要将股东大会延后,以让股东有至少 10 个工作日考虑公告或补充会议通知所披
露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范围或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待决议事项。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工作日前发
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较
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议案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通知所
有于通知发出之日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公司计算上述通知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及通知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
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
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该等公告,应当
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依据《公司章程》中有关通知
发出形式的规定在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载明的期间内发出,包括用公告方式在公
司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发布。股东大会通知一经公告或由《公司章程》
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视为所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
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公司因特殊
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
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因不可抗力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董事会应当
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措施尽快恢复

                                 126
召开股东大会。恢复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应不迟于前述不可抗力事项结束后十五
日。

            第五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
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当按通知要求
的日期和地点依如下要求进行登记。
    (一)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二)   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三)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四)   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
股凭证、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   代表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机构的代
表或代理人无须出示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六)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
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
件。
    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
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的;
    (二)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   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
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127
    (五)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   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
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
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签到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确认股东
身份的信息(如股东帐户编号)、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已登记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
到簿上签字。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大会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担任大会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担任会议主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因任何理
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担任大会主席。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席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拥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大会
主席,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以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出席年度
股东大会。若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缺席,则由另一名委员(或如该名委员未
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回答提问。董事长应在批准
任何关连交易(即香港上市规则定义下的关连交易)、关联交易(即中国相关法
律法规定义下的关联交易)或任何其他须经独立股东(即在相关交易中无直接或
间接重大利益的股东)批准的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答问题。公司应确保外聘审计

                                  128
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回答有关审计工作、编制审计报告及其内容、会计政策以
及审计师的独立性等问题。
   第三十四条          大会主席应在表决前向股东大会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会议在大会主席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议案顺
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大会主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
集中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
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
的监督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三十八条          股东(或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
对议案中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或代理人)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大
会主席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或代理人)的质
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大会主席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
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每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GDR 存托人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
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129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每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
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
事项做出决议。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时,不得对议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议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议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大
会主席责令退场的股东(或代理人)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或
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四条        因填写表决票不符合表决票说明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该
表决票无效,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五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
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
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六条        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委任他人(该人
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依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

                       第八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

                                  130
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
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查处。
   第四十八条          审议议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
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席许可
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发言时,由大会主席指定发言者。
    大会主席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或代理人)
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或代理人)享有充分的发
言权。
    股东(或代理人)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席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经大会主席批准,可回答股东(或代理人)的提问。
   第四十九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
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预、决算报告;
   (六)   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   对外捐赠支出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 5‰的事项;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收购本公司股份;

                                    131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五)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       根据公司适用的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审议批准资产比率、代价
比例、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股本比率的任意一项计算在 25%以上的各项投资事
项;
   (七)       审议批准公司单个项目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的对外投资及其处置事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除外);
   (八)       审议批准单项或单笔资产初始成本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或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核销事项;
   (九)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       批准公司单笔资产抵押项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或在一年内资产抵押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不包括正
常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资金运用事项);
   (十一)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       公司设立法人机构;
   (十三)       免去独立董事职务;
   (十四)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大会应当对每个议案分别作出决议。大会主席应保证就
每个实际独立的事宜分别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除非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要求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
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      大会主席;
       (二)      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      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的一名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大会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
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
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五十六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
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

                                     132
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
所通过的决议。
   第五十七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公司在计票时,
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内。
   第五十八条         倘若任何股东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得就任何特定决议案作出表决或受限制只能对任何特定
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任何在违反该等规定或限制下由该股东作出或代表该股
东作出的表决,将被视为无效表决。
   第五十九条         大会主席应确保在会议开始时已解释下列事宜:
    (一)       在决议以举手方式表决之前,股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程序;
    (二)       在以投票方式表决的情况下,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详细程序并
回答股东就此提出的任何问题。
    若以举手方式表决,则每一位股东拥有一票表决权。若以投票方式表决,则
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条        大会主席应确保在公司致股东的通知函内载明以投票方式
表决的程序,以及股东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香港
上市规则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大会主席负责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宣布的会议决议应
当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每一项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
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大会主席如果对决议
的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大会主席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大会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
即要求点票,大会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133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
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
复印件送出。
   第六十五条         会议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大会主席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在公司住所永久保存。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律师见证法律
意见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大会主席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席在认
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对股东身份、计票结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
影响大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大会主席应宣布暂时休会。
    前款所述情况消失后,大会主席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休会超过一个工作日以上,不能正
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大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由
大会主席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
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决议
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
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134
   第七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主席对应由监事会实施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
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于股东大会的召开、议案和决议等情况,应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向监管机构上报会
议记录、决议等材料,并办理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的公告。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股东大会另行制订的其他规则的规定执行;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其修改亦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135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2 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十      三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捐赠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更好地回馈社会,反哺社会,彰显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拟
在 2021 年度向社会各界进行捐赠,捐赠总额度不超过 9000 万元
人民币(含本数,以下简称“2021 年捐赠总额度”)。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外捐赠支出总额超过集团注册资本
5‰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现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前述 2021 年捐赠总额度,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长在前述 2021 年捐赠总额度范围内审批实施相关
捐赠具体事项;已经根据公司管理文件授权给其他人士处理的对
外捐赠事宜除外。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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