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保:中国太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12-24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
进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和良性互动关系,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支持公司高质
量发展和价值可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等公司证券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则和证
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活动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投资者关系活
1
动,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向公司管理层传递市场声
音;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责任担当,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架构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监督
和指导相关制度实施,董事、监事、集团及成员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
专职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开展公司日常投资者
关系工作;
(四)集团及成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机构和人员根据公
司安排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或者提供支持。
2
第六条 公司综合运用财经传播及营销等多种方式开展投
资者关系活动,通过“双向传导”,构建公司和资本市场的良
性互动,推动实现公司内在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协调统一。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
系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三)及时妥善回应、处理投资者咨询、建议和投诉等诉
求,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资本市场的意见建议、变
化趋势等,支持公司优化经营战略;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六)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配备充足且适格
的人员,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专业知识和职业
素养: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认同公司发展
战略和文化;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
规则,以及相关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及英语运用水平;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3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投资者沟通交流的障碍。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定期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系统性培
训,组织或者协助相关人士参加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行业自律组织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可以聘请财经公关、咨询机构、证券登记机
构等专业机构为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支持性服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和专
业机构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时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透露或者发布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主要交流内容。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供交流的内
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不得
以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基于投资者细分,
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可以采用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主要包括:
(一)召开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公开说明
公司重要经营管理情况,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参加会
议、发言和提问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时间;
(二)举行路演、分析师会议、资本市场开放日,接待投
资者来访、调研,持续且有针对性的与投资者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5
(三)开设契合公司各证券上市地投资者需求的公司官方
网站和/或投资者关系专栏,设立并公布由专人负责的投资者关
系专用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常态化发布投资者关系信
息,处理投资者诉求;
(四)积极探索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的,或者符合投资者关系
管理基本原则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证券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重大事项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向投资者
征集问题。原则上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经营业绩、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可以结合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在季度报告披露后与
投资者开展专项沟通交流或者召开业绩说明会,帮助投资者理
解公司业绩。
公司业绩说明会在保证与投资者交流互动效果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现场、视频、语音等多种形式。
6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
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了解投资者诉求。
第十八条 公司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
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
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投资
者向公司提出诉求的,公司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公司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适当且有效的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
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关注媒体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7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三)投资者名册;
(四)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档案;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内容、保存期限、展现形式不低于公司证券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成员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不时
修订的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
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
法》及《实施细则》(太保发〔2015〕16 号)同时废止。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