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司-董-007-2023-V4)2023-03-31
编号:公司-董-007-2023-V4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若无特别说明指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与上述人员履行
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3)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1/2)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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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企业方针及目标,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
前述人员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二) 薪酬政策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前述
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向董事会提出薪酬、奖金和/或补偿建议;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和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劳动
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审阅及/或批准《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
宜,及
(六)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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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统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的报酬数额和奖励
方式,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四)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七(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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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1)名委员有一(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及
其任何联系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审查结果应向董事会报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认。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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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联交所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修订后的《联交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联交所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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