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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核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8-11-14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为及时处置公司安全及维稳重大事项,及时化解不
稳定因素,切实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及
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派
出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公
司信息披露相关的重大事项报告归口管理工作和公司安全、维稳重大事项报告归
口管理工作。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的职责另行下文明确。
    第四条 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又称“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出机构领导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子公司报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的联系人。
    第五条 安全及维稳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总部各部门;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派出机构。
    总部各部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
本公司/机构的安全及维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单位应有 1 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企业的
安全及维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
围内所知悉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部门、子公司、公司派出机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定 1 人作
为本单位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人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如联系
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
记。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及报告时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内部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及相关决议。
    (二)公司或子公司、派出机构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合同,
合同额达到人民币 5 亿元以上,海外业务合同额为外币的,按照报告日汇率折算。
    (三)公司或子公司、派出机构的投资项目。
    (四)公司或子公司、派出机构对外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派出机构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六)公司或子公司、派出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
    1. 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并且占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以上或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虽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3.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4. 涉及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仲裁事项。
    (七)出现下列可能致使公司或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6.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
    13.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4.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5.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16.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17.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20.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1.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22.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其中,公司所属子公司应就涉及的 1、2、3、4、5、6、7、8、9、10、11、
12、13、14、17、18、19、20、21、23、24、25 项内容按照本制度及时报告。
    (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依据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 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如果公司已公开披露上述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1.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2. 拟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提前 5 个工作
日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或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3. 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的
情况。
    4. 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5. 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
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6. 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及维稳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安全质量事故:
    1. 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2.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群体上访事件:
    1. 企业信访部门接待 10 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者 5 人以上可能进京到公司总
部集体上访;
    2. 群访人员在当地发生阻塞交通、长时间滞留及其他过激行为,影响单位
正常办公秩序或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
    3. 上访人数虽然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苗头性,或问题
涉及人数较多、多个地方、多个单位的;
    4. 上访人员通过手机、网络及其他方式串联、聚会,鼓动集体上访的;
    5. 上访人员携带管制器械、危险物品的。
    (三)重大自然灾害;
    (四)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的群体性事件、人质事件等;
    (六)重大涉税事项;
    (七)重大失密、泄密事项;
    (八)受到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通报批评事项;
    (九)其他应当上报的安全及维稳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 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派出机构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重大事
项时,经履行各子公司、派出机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上报公司,并由公司根据
事项类别和部门职责划分签批至相关部门办理。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别收集和汇总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各子公司、派出
机构发生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在完成对报告事项的确认和判断后,
涉及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秘书确定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确定后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发
出会议通知。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
情况,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时与有关监管部门、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澄清。
    第十条 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应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
主要内容;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公司法律事务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
的其他重要材料;
    (七)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需要进一
步了解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报告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公
司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子公司、派出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管理台帐。
       第十二条 安全及维稳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时限:
    (一)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派出机构负责人在接到本公司/机构涉及相
关事项的报告后,应当于 2 个小时内安排日常联系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安全及维稳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于 2 小时内
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通报总部相关部门。特别重大或紧急的安全及维稳事项
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并按规定上报有关国家机关。
    (三)原有管理制度明确的职能部门对口信息上报渠道仍然保留;同时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及维稳重大事项牵头处置部门:
    (一)安全(含非传统安全)事件和工程质量事件牵头处置部门为安全质量
环保部。
    (二)群体性事件牵头处置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
    (三)重大涉税事项牵头处置部门为财务管理部。
    (四)重大失密、泄密事项、重大卫生事件牵头处置部门为公司总经理办公
室。
    (五)其他安全及维稳重大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请示公司领导后明确牵
头处置部门。
    (六)安全及维稳重大事件处置配合部门及单位由牵头部门提出,主管领导
批准。
    牵头部门要制定重大或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落实公司领导指示,及时指
导相关机构妥善处置重大事项,密切跟踪、了解事项发展态势,及时掌握第一手
资料,并分析研判,提出新的处置意见,报告公司领导。
       第十四条 安全及维稳重大事项报告内容、方式及要求:
    (一)安全及维稳重大事项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或扫描件上报。
    书面报告应当简明扼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书面报送的安全及维稳重大事件信息应当经过本部门、本企业负责人
核定,并加盖部门、企业公章。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在重大事项报告过程中,应当合理界定需要知悉该重大事项人员
的范围。任何接触或知悉重大事项的企业和个人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相
关人员还须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规定。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考核评价制度。由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
失职,对应报告重大事项瞒报、少报、漏报或导致重大事项泄漏的,公司将追究
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调离现有岗位、降级、撤职、解除
劳动关系等);由此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损失的
程度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触犯有关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发生的 24 小时之内。
本制度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派出机构应根据本办法中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相关规
定,制订本单位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并严格按照该流程及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