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建: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11-14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一经生效,即对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为
2 名。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以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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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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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 监事应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做到:
(一)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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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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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但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代为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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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议事应遵循积极慎重的原则,对重要议题应采取研讨的方
式,形成决议应采取表决的方式。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书面或记名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表决程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由经
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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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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