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电气: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1-04-16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
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广电电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
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
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
和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
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
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
填写对外报信息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核准
后方可对外报送。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
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其不对
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
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保管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
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广电电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同时须及时修
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