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电气: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8-17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遵循充分合规披露信息、投资者机会均等、诚
实守信、互动沟通、高效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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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信息披露内部工作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强制的信
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节 投资者交流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公司可以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分析师见面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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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路演;
(十一)通过互联网与投资者进行语音、视频、图文等形式的交流。
第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
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
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员工有义务配合、协助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分析
研究、公共关系及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
人员应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各部门及各子公
司负责人应主动及时提供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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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投资关系活动记录;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
的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沟通结束后,由
董事会秘书对活动内容和记录进行事后复核,检查是否存在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泄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并全程参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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