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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电气: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1-08-17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本制度经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建设,落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规范年度财务报告(以下
简称“年报”)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
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
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
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总监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
材料。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
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会
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的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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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及
相关财务资料,并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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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
财务资料,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能
力,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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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
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
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
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
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
属于公司董事会。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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