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冶: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实施细则2016-12-02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 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主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属公司制度体系的第三层级,其上一级制度是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
细则适用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境内外上市地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控制和防范在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过程中
的合规风险。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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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
露。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
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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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九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
务主责部门、子公司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说明,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原因及依据、暂缓期限等,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 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要求的事项,由董事会
办公室报经公司保密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
批准,并组织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书面保密承诺签署等登
记归档事宜。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相
关业务主责部门、子公司应持续跟踪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
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主责部门及子公司应及时加强沟通,核
实相关情况,并作出相应披露安排。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的,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应
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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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境内外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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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暂缓披露□ 申请豁免披露□
事项说明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业务主责部门/子公司
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签字: 日期:
保密办公室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 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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