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二届四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7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二届四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四次董事
会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召开,审议了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
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同意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公司制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可行性
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三、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
划,将在业务经营、财务状况、长期战略等方面夯实公司可持续发展
的基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
500 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
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
会[2015]31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及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
提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就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分别作出了承
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意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意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所涉及的全部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 O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