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二届六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6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二届六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六次董事
会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审议了调整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调整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事项已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及过程合法、合规,且符合资本市
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调整后的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公司调整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将在业务经营、财务状况、长期战略等方面
夯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
会[2015]31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和计算,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进行了更新,编制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措施(修订稿)》有利
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 O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