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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泽新能: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2-0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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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 巴黎 硅谷 马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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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0]第 0626 号


致: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依法接受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沈义、杨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

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

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

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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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

21 城企业公园 D 区 68 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陈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2020 年 12 月 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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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

投票方式)共计 2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81,784,58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2.1568%(百分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79,852,3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78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最终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

共 12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1932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786%。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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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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