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2021-04-27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二十次
董事会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
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
监督。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为其他
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
二、关于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现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
(一)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与公司主业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相吻合,2020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
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二)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达到公司分红政策的标准,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
事会批准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能真实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关于对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并使用募
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相符,
目前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良好。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 2020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意见
我们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 30 亿元授信额度;全资子公
司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3 亿元授信额度;全资子公司宁夏顺博新
能源有限公司 3 亿元授信额度;全资子公司兰考熙和风力发电有限公
司 1 亿元授信额度;二级全资子公司商水县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 1.8
亿元授信额度;控股子公司河南泽豫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99%)的全资子公司民权县恒风能源有限公司 3.7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为一级、二级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是其业务发展的切实需要,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公司董事长及高管进行奖励的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和贡献大小,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议,同意对公司董事长及高管进行奖励,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2020年度,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现有
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
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及时性。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
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公司不存在违反财政部、中国
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九、关于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意见
我们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具体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
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修订发布的
财会〔2018〕35 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
通知》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 O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