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2021-08-21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二十四
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董事会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并使用募
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相符。
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为1.535元/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 O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