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公司受让苏州工业园区国创宁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事项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就上述事项通知了我们,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 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后,认为本次交易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宁夏宁柏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目前所投新能源项目总体质量较好,投资回报 可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 需要。 我们认可该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 O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