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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2022-01-18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22.7009%的合伙

份额;同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开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柏基金

0.0463%的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

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重组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

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

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