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2-01-18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气投资”)
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
22.7009%的合伙份额;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开弦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夏开弦”)持有的宁柏基金 0.0463%合伙份额(以下
简称“本次重组”)。本次重组前,公司已持有宁柏基金 77.2528%的
合伙份额;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或控制宁柏基金合计 100.00%
的合伙份额,并取得宁柏基金控制权。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不涉及立项、环评、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尚需履
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已在《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
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宁夏开弦持有的宁柏基金 0.0463%合
伙份额和上气投资持有的宁柏基金 22.7009%合伙份额。交易对方宁
夏开弦、上气投资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出资不实
或影响合伙企业合法存续等情形;在各方均能严格履行相关交易协议
的情况下,标的资产转移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前,公司资产完整,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或控制宁柏
基金合计 100.00%的合伙份额,并取得宁柏基金控制权。宁柏基金资
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重组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四、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
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重组预计不会新增对公司具有重大不
利影响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