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22.7009%的合伙 份额;同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开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柏基金 0.0463%的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本次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重 组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 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