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2022-01-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22.7009%的合伙份额;同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
司海南开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柏基金 0.0463%的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
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
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重组
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重组不属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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