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三届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3-15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三届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
月14日召开三届七次董事会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阅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三届
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气投资”)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22.7009%有限合伙份额;公司全
资子公司上海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嵘”)拟通过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柏基金
0.0463%普通合伙份额;同时宁柏基金拟引入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另一普通合伙人而变更为双普通合伙人模式。通过本次交易,上
海嘉嵘将成为宁柏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唯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
将直接持有宁柏基金99.9074%的有限合伙份额,通过上海嘉嵘间接持
有宁柏基金0.0463%的普通合伙份额,并取得宁柏基金控制权。
本次交易以及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二、公司编制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能够反映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不会对本次
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
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三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郑小晨、侯光焕、张立国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的关
联董事,上述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了相关议案。
我们认为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公
允,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
程序完备、合规、有效;公司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高公司资
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本次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文亮 宗文龙 柳向阳
二 O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