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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53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21〕35 号《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此次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财会〔2021〕3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本公司对会计政策

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本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5 号对企业将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

售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执行解释第 15 号对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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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发布的解释第

15 号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解释第 15 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

本或者研发支出。

    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

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

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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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

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

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

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3、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

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

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

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

原因。

    (二)解释第 15 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

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解释第 15 号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

当按照解释第 15 号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三)解释第 15 号对亏损合同的判断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履行

合同成本的组成。

    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

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

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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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六、董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对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准则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能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印发的相关会计准则

解释执行。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印发的财

会〔2021〕3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的

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监管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印发的财

会〔2021〕3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相

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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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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