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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2022-04-28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届九次董

事会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和监督。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除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外,没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

    二、关于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现对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

    (一)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与公司主业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相吻合,2021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

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二)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达到公司分红政策的标准,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的相关规定;

    (三)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

事会批准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能真实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关于对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并使用募

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相符,

目前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良好。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 2021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意见

    我们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公司拟为

子公司新能源项目融资贷款、公司下属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所持新能源项目融资贷款、EPC 总承包单位垫资建设及向金融

机构申请开具保函提供担保额度事项(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其经营业务发展的切实需

要,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

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公司董事长及高管进行奖励的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和贡献大小,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议,同意对公司董事长及高管进行奖励,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2021年度,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现有

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

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及时性。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

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公司不存在违反财政部、中国

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九、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红寺堡源网荷储智慧园区

绿色园区评估技术服务的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利

益输送、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联方为公司

全资子公司提供红寺堡源网荷储智慧园区绿色园区评估技术服务。

    十、关于与关联方等共同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共同投资设立新能源产业

投资基金海南开弦绿色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事项,可充分

利用社会资源及专业投资团队的优势,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开展投资并

购,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均以现

金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与关

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同意与关联方等
共同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印发的财

会〔2021〕3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的

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监管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周洁圣先生任职资格

的意见

    根据周洁圣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周洁圣先生具备与其行使

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对

周洁圣先生的提名。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文亮   宗文龙   柳向阳

                                   二 O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