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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2022-08-18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76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8月23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2年8月24日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

转债”)将于2022年8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

2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039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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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130,000万元

    (六)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

发行。

    (七)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6

年8月23日。

    (八)债券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

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九)付息支付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

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

“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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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0 年 8 月 24 日,T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

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

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

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

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

人承担。

    (十)担保事项:不提供担保

    (十一)转股期限: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6 年 8 月 23 日

    (十二)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 3.57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

为 3.36 元/股。

    (十三)可转债信用评级: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可

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债券评级:“AA”,主体评级:“AA”,评级展望:

“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嘉泽转债”第二年付息,

计算期间为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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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50

元(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

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8月23日

    (二)可转债付息日:2022年8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年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嘉泽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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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

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

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

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

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

税)。

    (三)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含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

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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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其他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 1 号绿地 21 城企业

公园 D 区 68 号楼

    电话:0951-5100532

    联系部门:证券法规部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电话:0755-23189776、0755-23189781

    联系部门:股票资本市场部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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