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2022-08-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夏嘉
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或“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和《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
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嘉泽新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0〕1512号《关于核准宁夏嘉
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嘉泽新能向社会公
开发行面值总额1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1,300,000手(13,000,000张),按面值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9,482,075.4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28日到账,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0YCMCS10240号验证报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
夏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泽恺”)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对上
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为1,289,482,075.47元,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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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余额为0元,公司、宁夏泽恺在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已
按规定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其相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也随之终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前承诺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实际投入金额
1 三道山 150MW 风电项目 560,000,000.00 560,000,000.00
2 苏家梁 100MW 风电项目 370,000,000.00 370,00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70,000,000.00 359,482,075.47
合计 1,300,000,000.00 1,289,482,075.47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三道山150MW风电项目计划于2022年6月30日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电网
接入端尚未调试完毕,导致项目运行调试时间也相应顺延。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
对上述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了调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项目
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及建设规模均不变。
本次调整前项目达到 本次调整后项目达到
涉及延期的项目名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三道山 150MW 风电项目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调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1日召开了三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对三道山150MW风电项目达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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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调整。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8月21日召开了三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经核查,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
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三道山150MW
风电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具体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将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三道山150MW风电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
期。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嘉泽新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嘉泽新能本次募集资金相关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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