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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2022-09-27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2-089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535元/股调整为1.435元/股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

月25日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及三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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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在内部通

知栏向全体员工发布了关于对股权激励有关情况和激励对象名单的

通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九次董事会、二届

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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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核实。
    (七)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6,897 万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八)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二

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1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回购注销了1名

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

注销完成后,尚未解除限售的2020年股权激励股票剩余68,870,000

股。

    (十)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次董事会、三届七次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2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三

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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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

整后的回购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

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需依据派息的调整公式P=P0-V进行调整,即调整前的

回购价格P0为1.535元/股,每股的派息额V为0.1元/股;经计算,调

整后的回购价格P为1.435元/股,计算过程:P=1.535-0.1=1.435元/

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宁夏嘉泽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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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为1.435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等回购

方案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

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

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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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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