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546 号 致: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宁夏嘉泽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 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九次监事会决议暨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审核及确认意见公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意见》、《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 示性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 式出席视频会议,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5 日召开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因本次股东大会原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 兴庆区绿地 21 城企业公园 D 区 68 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 室所在区域已按防疫要求实行临时管控措施,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视频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 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等事项均不发生变化。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 14:30 采用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71,490,19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4.01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493,1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4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通过网络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 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根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 (一)《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398,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14%;反对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6,401,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7%;反对 9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9%;弃权 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398,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14%;反对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6,401,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7%;反对 9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9%;弃权 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489,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6,492,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新增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2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489,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6,492,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新增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71,489,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6,492,7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向一级全资子公司柳州嘉泽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5,700万元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489,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6,492,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向一级全资子公司鸡西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7,300万元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1,489,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6,492,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视频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