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三级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暨为该交易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3-21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5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三级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暨为该交易的履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转让三级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暨为该交易的履行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三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三
级全资子公司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暨为该交易的履行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二级全资子公司宁夏嘉盈新能源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将其全资子公司宁夏泽华新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 100%股权(含目标项目资产及对应的
所有权益)以人民币 14,834.59 万元(但不高于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资产评估备案值)转让
给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清洁能源公司”
或“受让方”),并同意签署《宁夏嘉盈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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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泽华股权转让协议》”)。
同时,根据《泽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公司董事会同意为转让方
履行《泽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
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在《泽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所有义
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担保期间为自《泽华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转让方应承担相关责任之日起两年为止。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宁夏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三级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并签署相关协
议暨为该交易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6)。
二、关于转让三级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暨为该交易的履行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资产评估备案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京能清洁能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公
司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即将完成,北京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拟批复的资产评估
备案值为 14,815 万元。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京能清洁能源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涉及的宁夏泽
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中
和评报字(2022)第 BJV3041D001 号)的评估结论相应调整为:
经收益法评估,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39,3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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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32,787.16 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6,598.17 万元,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4,815 万元,增值
额为 8,216.83 万元,增值率为 124.53%。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针对上述情况,经协商,各方签署了《宁夏嘉盈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与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宁夏嘉盈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受让方: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各方一致同意,根据经北京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备案的资
产评估报告标的股权评估价值,将《泽华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 3.1 款、
3.2 款 3.2.1 项做如下修改:
“第三条 对价及支付
3.1 股转对价
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
日并经北京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备案的《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拟收购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涉及的宁夏泽华新能源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22)第
BJV3041D001 号),标的股权评估价值为 14,815 万元,各方同意标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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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价为 14,815 万元,即受让方应就本次股权转让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
让对价为 14,815 万元。
3.2 款项的支付
3.2.1 股权转让款分三笔支付,具体方式如下:
3.2.1.1 第一笔股权转让款
根据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完成标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
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对价款的 70%,即人民币 10,370.50
万元。
3.2.1.2 第二笔股权转让款
交割完成日后且目标公司收到应收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全部往来款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对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2,963 万元。
3.2.1.3 第三笔股权转让款
转让方完成下列全部事项后且取得京能集团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批复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对价款的 10%,即人民
币 1,481.50 万元:
(1)转让方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完成目标项目(根据附件)所有合规性
手续批文移交;转让方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完成目标项目设备或工程存在的
质量问题、质量缺陷并经受让方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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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各方确认,本协议为《泽华股权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本协议内容与《泽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执行《泽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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