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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08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27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

“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22〕31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6 号>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此次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财会〔2022〕31 号《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

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

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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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

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

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

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

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

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

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

税资产。

    (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

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

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

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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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

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

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三)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

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

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

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

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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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对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准则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能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印发的相关会计准则

解释执行。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财

会〔2022〕31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的

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监管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财

会〔2022〕31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相

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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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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